润州 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加强执行研判解决民生困难
  • 发布时间:2015-07-29 00:00

    

        近日,润州法院通过细致调查,追加执行主体强制执结一涉民生劳动争议案件。

    唐女士与淮安某钢结构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万多元。2013年10月24日,唐女士在工作结束后不慎从梯子上滑落跌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 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后唐女士留院观察,医疗机构开具了相应的诊疗证明。唐女士被认定工伤,并构成九级伤残。

    2014年6月30日,唐女士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作单位淮安某钢结构公司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会保险等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1.淮安某钢结构公司向唐女士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已经支付的4000元,实际支付121339元;2.淮安某钢结构公司为唐女士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3.对唐女士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淮安某钢结构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润州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仲裁委第一项裁决,驳回淮安某钢结构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淮安某钢结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经调查没有发现淮安某钢结构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执行陷入停顿。后该案经过集体讨论,调整执行思路和执行方向,经过细致调查,发现淮安某钢结构公司在设立公司后有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况,经讨论决定裁定追加抽逃资金的股东李某为被执行人。裁定送达后,李某迫于执行压力,履行了该案义务。

    日前,唐女士已经至法院领取案款,她对该案成功执行感动不已。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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