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 反映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高发原因及对策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在2014年底至2015年9月,9个月内连续审理两起在校三年级女生于上、放学途中,在学校附近被犯罪分子猥亵、强奸的性侵类案件。两起案件反映出相关教育机构在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有针对性的人身安全教育、与监护人就未成年学生上放学交接、对遇重大变故未成年学生的心理抚慰教育等方面仍存有很大认识和管理上的漏洞。
结合两起案件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精神,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第2款、第五条、第十三条等规定精神,润州法院对润州区教育局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教育,以论理谈法并结合案例等受教育对象能接受的方法进行全员教育,并可以开设专课、发放专门教育材料等形式有效落实,也使教育机构安全教育实施和该方面职责履行情况有据可查。
2、结合教育机构知晓或应当知晓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基本情况,针对未成年学生不同年龄、性别、家庭教育情况,有针对性的加强教育和督促,特别是对低年级学生、认知能力较弱的学生、女学生、外来镇务工家庭学生、长期无家长接送学生等。并将教育督促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3、建立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学生上放学与监护人交接制度,规范上放学秩序。特别是放学时未有监护人或监护人迟到情况下,教育机构应安排学生临时的等待场所和专门负责老师,直至安全交接学生于监护人。尽可能避免因教育机构上放学过程造成的未成年学生脱管。
4、对于已受侵害或遇重大变故的未成年学生,应联合专门心理治疗机构和监护人等加强心理疏导,防止二次伤害,尽快让其走出恶性事件心理阴影,使其身心健康成长。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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