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旁听润州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 发布时间:2016-10-12 00:00

 

        10月11日上午,润州法院邀请8名区人大代表旁听了一起家庭成员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审,并在庭后进行了评议。

    原告高某与被告胡某系婆媳关系。2015年1月高某与胡某之子范某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子小轩。婚后婆媳关系不睦,2016年7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高某独自回娘家。

    8月25日,胡某一人在家照料孙子,乘其熟睡胡某下楼给电瓶车充电和扔垃圾,十分钟后其回家发现年仅13个月的小轩在卫生间溺水,后送医抢救不治身亡。

    高某认为小轩的死亡与胡某离家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730元。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事实后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对小孩的抚养等费用被告未当庭决定是否在本案一并处理,需庭后十五日内答复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发表了辩论意见,该案择日宣判。

    人大代表认真旁听了庭审的整个过程,在庭后的座谈会上,代表们围绕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法官的庭审礼仪和庭审驾驭是否得当等各抒已见。在肯定庭审效果的同时,他们认为,本案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强、在保证原、被告诉讼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双方重复陈述的事实予以制止,保证庭审的效率和流程,是润州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争先创优活动取得显著成效的集中体现。

    代表们同时表示,对于该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原、被告目前仍是一家人,对于判决后的执行是一大问题,希望法官能够在判决时多考虑化解矛盾。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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