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残疾人案件
  • 发布时间:2016-10-20 00:00

 

     今年,润州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残疾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日前,润州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共计97016.22元,合法有效的维护了残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王某年近70,虽是一名天生脊柱弯曲的残疾人,但身体健朗,长期从事养殖业。去年7月,王某驾驶着残疾车沿南山路行驶中,被刘某驾驶的轻型封闭货车撞倒,该起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王某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54天,自己垫付医疗费2000余元,尚欠医院医疗费2万余元。王某的伤情经鉴定,他因车祸致四根肋骨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因此,王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润州法院立即为王某开通了“司法助残”的绿色通道,更主动将该案庭审安排到本市残联的残疾人专用法庭,旁听的除了残联工作人员,还有闻名而来的残疾人群众。

    为更好的保障残疾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庭审后,承办法官对王某所主张的误工费用,主动至其经营个体猪场了解其经营收入情况,在双方当事人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最终对该案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该起案件中,原告系残疾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大多生活困难,交流不便,容易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因此,更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润州法院在该类特殊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坚持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原则,为残疾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救助服务,依法办理涉残案件,充分保障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