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儿媳状告婆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该起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民事纠纷,引起社会关注。
原告高某系被告胡某的儿媳妇。2015年1月高某与胡某之子范某结婚,同年7月生育一子小轩。婚后婆媳关系不睦,2016年7月5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高某独自回娘家。
8月25日,胡某一人在家照料孙子,乘其熟睡胡某下楼给电瓶车充电和扔垃圾,十多分钟后回家发现年仅13个月的小轩在卫生间溺水,后送医抢救不治身亡。
原告认为,被告把年仅13个月的孩子独自留在家中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小轩的死亡给原告带来了极大地痛苦和无法弥补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73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
当天的庭审,胡某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庭审答辩时,胡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胡某作为小孩的奶奶无偿帮助原告照顾小孩,事发当日,胡某仅仅是下楼扔垃圾,大约十几分钟,小孩睡醒后走到卫生间溺水后发生意外,从主观说胡某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并且根据中国国情,照顾小孩的任务一般都由爷爷奶奶照顾,他们是无私照顾孙子辈。小轩的死亡也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被告也很伤心,尤其是接到原告起诉状后更是在伤口撒盐,原告起诉被告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伦理道德,有违中华民族的传统。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事实陈述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关于本案的赔偿项目,原告在起诉状中只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两项法定内容。对于医疗费、丧葬费,该两项内容有可能在本案中涉及到过错责任的比例分担,因此原告在庭审中又主张了丧葬费。
被告认为丧葬费和医疗费原告没有支出,无权利主张。对于该两项费用被告未决定是否在本案一并处理,法庭让其十五日内日答复,逾期视为相关费用没有发生。
法庭辩论中,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方认为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拒绝原告照看小孩,使原告无法履行监护责任。小轩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被告脱离监管,看护不利,导致小孩溺水身亡,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方则认为发生意外被告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且原告作为第一监护人也应该承担责任。
鉴于本案尚有一些费用的主张需要庭后答复,该案将择日宣判。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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