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一案例入选市委政法委2016年度全市十佳优质案件
  • 发布时间:2017-01-24 00:00

    为进一步健全案例指导制度,推进全市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市委政法委针对发生在近三年的已结案件开展评选,并组织编写《全市十佳精品案件及十件优质案件汇编》,润州法院研究室朱盈法官审结并报送的《吴潇祎诉镇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入选全市十佳优质案件。

    该案主要案情:2012年4月2日19时许,原告吴潇祎经购票后进入镇江万达广场2号门外广场上设置的儿童充气城堡内玩耍,后突刮大风,充气城堡因地面固定不牢而被刮翻倒塌,致原告受伤。后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方儿童娱乐设施处购票后进入玩耍,因该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原告人身受到损害,可以向被告要求赔偿。被告辩称该娱乐设施系租赁给第三人经营,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润州法院认为:首先,被告方提交的《临时促销协议》并未载明具体位置及面积,无法证明该协议即为本案儿童充气城堡的场地出租协议;其次,该协议使用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本案事发为2012年4月2日,超出协议约定的时间;最后,根据被告方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可以看出,租赁方扬州市维扬区五一六溜冰场的经营范围是溜冰场管理和溜冰鞋出租服务,与本案中儿童充气城堡无关。综上所述,被告在属于自身经营的场地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的人身受到损害,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至于其主张存在其他直接侵权人的意见,可由被告赔偿后向其他侵权人追偿。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镇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潇祎各项损失210765.64元。案件受理费1603元,鉴定费5480元,合计7083元,由被告负担。

    该案的典型意义:本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驳回了被告方要求追加场地租赁者为第三人的请求,充分保证了受害儿童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和及时的保护,另本案中暴露出儿童充气城堡经营所存在的“三无”问题,润州法院已向镇江市委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反映,引起了镇江市委高度重视,并于2016年1月18日《镇江信息》决策参考头条予以转发。

    润州法院反映,儿童充气城堡经营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品质量无规范。由于儿童充气城堡不属于高空高速的游乐设备,不在质监部门的监管范围内,国家也没有制定强制性质量标准。因此,生产企业的门槛过低,产品质量缺乏保障;二是经营主体无资质。儿童充气城堡的经营者无需任何资质条件,仅向有关单位缴纳一定的场地租赁费,即可运营。有的商家在节假日为搞促销活动,与身份不明的个人合作,一旦发生事故,经营者弃“城”跑路,无法向其追责;三是娱乐过程无监护。在充气城堡玩耍的一般是学龄前儿童,缺乏自我管理和保护能力。而经营者又禁止家长入内,放任孩子在娱乐中奔跑和碰撞,极易发生安全事故。故润州法院建议,有关部门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儿童充气城堡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强制性的产品质量标准,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二是制定经营管理规范,明确经营准入条件;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如在节假日和固定性经营场所实行例行检查等。

    该案还荣获镇江市中院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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