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镇江中院于2017年1月组织开展了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本次活动共收到了全市法院各类裁判文书共43篇,经过层层遴选,最终评选出获奖文书10篇。润州法院刘忠明审理的(2015)润少民初字第127号裁判文书入选,也是润州法院唯一入选的一份裁判文书。
入选文书为原告梁智与被告郑幼芹、郑小如继承纠纷一案,系一起发回重审案件,案情复杂、争议较大,裁判文书长达9页,并附相关法律条文。该案简要案情为:被继承人郑渊如与梁芹系夫妻关系,两人无亲生子女,但有两名养女,即本案两被告,本案原告系梁芹的堂侄。两被继承人拥有凤鸣新村同一幢相对门的两套房屋。生前两被继承人对两套房屋进行了分割,其中一套归郑渊如所有和自由处分,另一套归梁芹所有和自由处分。郑渊如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其死后,其所有的那套房屋由其侄子和梁智的堂侄女共同继承,但前提是两人必须对梁芹尽赡养义务。如两人对梁芹未尽到赡养义务,则该房屋由本案原告与另外三人共同“继承”;且郑渊如还明确表示,其两养女即本案两被告不能继承。后郑渊如的侄子以及梁芹的堂侄女均未尽到赡养义务,且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第二顺序的受遗赠人当中,除本案原告以外的其他三名受遗赠人均表示不接受郑渊如的遗赠。仅本案原告表示:如果哪一天继承了遗产,也是留给梁芹所用。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上述意思表示是“接受遗赠”还是“放弃受遗赠”,以及接受遗赠的份额等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郑渊如名下的房屋。
润州法院结合当时遗嘱订立的情况、原告作出意思表示的背景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了判决。该判决书依照当前法律文书改革的要求,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针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经过充分详实的说理和论证,作出由原告继承25%份额的判决。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