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金山湖法庭在审判工作中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日前顺利调解了两件发回重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基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某基桩公司2013年在姜堰市法院起诉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要求其支付所欠的工程款,姜堰市法院判决后,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后,镇江市某房地产公司向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某基桩公司赔偿因未完成约定的工程量所造成的损失,润州法院判决后,江苏某基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该院重审。
立案后,承办人多次前往施工工地进行查看,并现场约谈原告与被告的主要负责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使曾经的业务伙伴终于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
另一起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告韩某是一位肾移植的人员,其为镇江某建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厂房进行了装修装饰,因双方在业务中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款一直无法收回。韩某起诉后,因双方均不能提供施工合同、签证单、工程量造价单证等,致使润州法院无法进行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该院遂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后,韩某提起了上诉,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承办人不仅在法律的范畴内对纠纷进行审查,还在道德伦理上对双方进行教育,并多次放弃中午休息时间对双方进行约谈,最终使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给韩某剩余的工程款15万元,圆满解决了这起拖了近五年的纠纷。
近年来,金山湖法庭不仅灵活运用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调解,还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地引导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节约了司法资源。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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