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法院民四庭对出租车停运损失分析、提出建议
目前出租车交通事故较多,出现交通事故后,对于修车损失保险公司均能及时进行理赔,但对于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则不予理赔,往往会诉至法院。
对该类案件审理时发现以下问题:一、对于修车费用,在报险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但对停运损失则要求投保人自行承担。二、出租车驾驶员出具不实的修车证明,往往虚增修车天数,被告则提出车损较轻、修理时间过长。三、出租车驾驶员仅提供客运管理部门出具的日平均营运收入证明,而不要求客运管理部门出具发生事故后修车时间的实际营运记录(客运管理部门已对出租车营运进行数据信息管理),存在隐瞒、虚报情况。
根据审判实践润州法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要求原告提供客运管理部门出具的修车时间的实际营运记录,如不提供则认定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可进一步认定妨碍民事诉讼进行制裁。二、建议保监会通知各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提醒、告知投保人营运损失相关险(有事故责任方提出保险公司未作提醒,对由个人负担提出异议),在出险理赔时严格把关,认真审查车损及修理情况,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营运损失优先赔偿。三、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汽车维修企业加强宣传管理,要求汽车维修企业合理维修,不得出具不实修理证明,对出具伪证者进行处罚。四、建议客运管理部门加强对出租车公司加强管理、指导,要求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在投保、报险、维修、诉讼等环节规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合理权益。
通过上述措施 ,进一步促进管理、规范各方行为,规范事故处理,减少相关诉讼,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
来源: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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