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善断家事务:“闪婚”未登记 离婚争彩礼
  • 发布时间:2017-11-01 00:00

    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因感情破裂,两人闹起离婚,诉讼至法院,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首饰,女方坚决不还……日前,我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审理了该起离婚财产案。

  李强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负责人,经济条件不错。2015年5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外地来镇工作的张晓敏。两个月后,双方举办了婚礼仪式。在办仪式前,李强给张晓敏购买了总金额40000余元的钻戒、项链、耳环等饰品,还另给付了张晓敏60000元的彩礼。张晓敏用彩礼购买了电视、洗衣机、冰箱等作为陪嫁品。此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李强购买的婚房内。可众多亲友并不知道,两人并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2015年11月,张晓敏发现自己怀孕了,告诉李强后,两人都很开心,甚至开始为即将到来的孩子添置物品。但天有不测风云,没过多久,张晓敏意外流产。这让夫妻两人心情都非常不好。

  2016年6月开始,李强、张晓敏时常为生活、备孕等琐事发生争吵,意见难以达成一致。2016年12月,李强诉至法院,认为因双方“闪婚”,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张晓敏返还60000元的彩礼,以及价值40000元的首饰,而张坚决表示彩礼和首饰早已归她所有,不同意退还。

  承办法官了解到,本案中,李强与张晓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约一年多时间,部分彩礼用于筹备婚礼和日常生活;另一方面,张晓敏举行婚礼前购买的陪嫁家电等物品在李强处;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张晓敏曾经怀孕流产。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两人达成协议,张晓敏返还李强20000元,不再共同生活。 

  法官点评:

  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在国内很多地方,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而定。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彩礼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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