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7年1-9月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161.42元,人均消费支出为20381.18元,6万元也就是正常一家三口一年的消费总额。那么,6万元在22年前能买些什么呢?日前,我院审理的一起发生在1995年的民间借贷纠纷,经过一审判决、二审维持,最终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边某与被告程某系朋友关系,1995年9月2日,程某向边某借款6万元,约定同年10月30日前偿还,利息为1万元。借款到期后,程某未能还款。2004年11月,程某出具还款协议一份,约定该笔借款于房屋拆迁时一同付清,如中途经济好转,此款提前还清。但直至2017年,该笔借款仍未归还。边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立即偿还借款6万元,并从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担逾期利息。
“我已经在1996年分两次给了边某2万元,实际欠款为4万元。”程某在法庭上陈述,同时他认为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过高。“根据我们的约定,还款时间是房屋拆迁时,但直到现在房屋也没有拆迁,所以还没有到还款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程某出具了证据证明边某的妻子收到已偿还借款1.5万元,故程某目前尚欠边某借款本金为4.5万元。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后,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在1995年的借条中,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进行了约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后被告虽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中对还款期限做出了“承诺”,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存在不确定性,事后原被告双方也未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应视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程某偿还原告边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23万余元。
收到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实欠本金应当为39500元,二是约定利息1万元过高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及计算年限错误,三是承诺书已明确待房屋拆迁时给付欠款,现房屋未拆,边某无权主张还款。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欠款本金,从程某2004年出具的借条表述内容“已偿还一万余元”,应当认定其归还了本金15000元,其余5500元应当认定为支付的利息。关于程某是否应当支付23万余元利息。双方的借款虽然发生在1995年9月,但双方的诉讼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后,由于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所以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间及借款期满后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至于第三点,借款到期后,程某没有还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虽然2004年11月5日,程某在向边某重新出具的“借条”中承诺“欠款等房屋拆迁时结清,如中途经济好转,提前还清。”但承诺的还款期限并不明确,现边某要求程某偿还借款本息应当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释法:
90年代,普通工人的工资在200元左右,生活物价成本也不高。当时的房价十分便宜,6万元可以在很好的地段买一套住房,或者作其他的投资项目,经过20多年收益肯定也是十分可观的。当然这只是一些技术上的比较,但是随着人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人民币的购买力呈逐渐下降趋势是不争的事实。
绝大部分的民间借贷都是短期周转,通常约定一至二年内偿还,但普遍存在借贷手续不规范,出借人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不强的现象,在借条对利息约定、还款期限不明确的情形下,不诚信的借款人借机拖延还款,民间借贷还款率低,导致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利息保护标准与范围起了变化。以往法院以“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息保护范围,而对于已经偿还的高额利息,借款人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次《规定》将保护标准设定为固定利率,明确了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
最后,法官提醒,民间借贷要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自身投资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切莫贪图一时之利,造成财产损失。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