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15年,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建设集团签订《涂料供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涂料,后原告按约发货,被告某建设集团辩称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系伪造,对合同的签订、履行、结算均不知情,拒绝给付货款。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即使伪造某建设集团印章对外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印章的真实性,构成表见代理的,某建设集团应承担责任。
案例评析:1.被告赵某作为现场管理以某建设集团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无权代理。2.被告赵某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加盖某建设集团的印章,加之赵某系工程现场管理,负责现场施工调度、参加工程款结算等相关事宜,足以使原告对其享有代理权的产生合理信赖。现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善意且无过失。故被告赵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某建设集团,应当承担由赵某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3.被告某建设集团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挂靠的形式转包给徐某、赵某、蒋某实际施工,对违法挂靠行为的法律后果,某建设集团应依法予以承受。
推广意义:挂靠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普遍存在。允许他人挂靠,绝非一个简单的收点管理费的“小买卖”,而是可能隐藏着巨大风险的“地雷”。切勿轻易允许他人挂靠,切忌将对外签订合同、做出承诺、代为结算等权利授权给挂靠方,亦不要将介绍信、公章、合同书出借或交付给挂靠人,一旦挂靠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表见代理的表象,使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挂靠人具有代理权,即使客观上是无权代理,但最终的后果将由被挂靠人埋单。 (案例作者:曹东升)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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