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传销集团非法拘禁 28人被判实刑
  • 发布时间:2019-06-03 00:00

    2019年5月30日,润州法院公开审理刘某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润州法院受理的第二起非法传销犯罪集团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纠集其他被告人组建恶势力非法传销集团,以销售虚无的“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香妃丽人”产品为由,在镇江市润州区、京口区等地租用房屋设立传销窝点。该恶势力非法传销集团建立树型组织机构,由“业务经理”、“大主任”、“主任”、“管家”以及“国宝”、“老板”等层级构成,以每个窝点(成员称之为“家”)为单元,每个窝点由一名“主任”、一至二名“管家”及多名“老板”组成。被告人刘某作为“业务经理”直接管理“大主任”,并收取由“大主任”或其他“主任”转交的被害人购买产品的钱款,是恶势力非法传销集团的纠集者、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作为“大主任”直接管理“主任”,“主任”、“管家”直接管理窝点所有事务,上述“主任”“管家”是恶势力非法传销集团的骨干成员。该组织内部分成员作为“国宝”化名“王银、张丽、刘妍、刘宁”等名字,通过微信、QQ聊天软件,以婚恋、找工作为诱饵,有预谋地将被害人骗至镇江并带至各传销窝点,多名“老板”采取殴打、威胁、辱骂、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购买所谓产品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

    因涉案人数众多,庭审持续整整一天,至下午七时法院当庭宣判,以犯非法拘禁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对于其他犯罪分子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

    【法官释法】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纠集其他被告人组建的非法传销集团,将被害人骗至传销窝点,传销集团内的“老板”采取殴打、威胁、辱骂、控制通信、贴身看管等手段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逼迫被害人购买所谓产品并加入非法传销组织,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引发恶劣的社会影响。该非法传销集团符合“恶势力”非法作恶、欺压百姓的认定,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润州法院对此类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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