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当代邻里关系却日渐疏远,引发口角、互不相让、闹至公堂的事时有发生……
【案情简介】
李某、孙某为同一小区的邻居。近年来,摄像头作为安防设施之一,成为大部分小区和家庭的标配,两人所居住的单元楼住宅入户大厅和电梯内均设有摄像头,出于安全考虑,孙某家也在自己家门口安装上了摄像头。但这枚让孙某安心的摄像头却让李某不舒心了。原来,摄像头就紧挨着李某入门户,这样一来,自己的隐私就完全暴露在摄像头的实时监控下了。
更闹心的是,孙某家厨房内的排油烟机排烟管并未接入公用排烟管道,而是接入了采光井,影响到了李某客厅的采光和通风。
2018年,深受困扰的李某将孙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孙某将排烟管接入公共烟道,停止将油烟向采光通风井排放,并拆除公共过道上的摄像头。
【调查与处理】
李某与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润州法院于2018年10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9年5月30日,润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自家进户门所在墙面、靠近李某入户门一端上方的摄像头。二、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自家厨房内抽油烟机管道接驳复原至原有公共烟道。
被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正当权益。被告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属于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原告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分。原告依法享有隐私权,其中包括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律允许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在被告摄像头长时间有目的的注视状态下,原告丧失了对自身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私人信息和秘密有可能被非法公开从而影响到生活安宁和个人尊严。
本案中,被告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在合理限度以内,被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既非出于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其实施摄像监视所能达到的自身利益也无法高于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被告拆除摄像头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用排烟道系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用设施,小区业主应当将抽油烟机排烟管接入每层住宅中预留的进风口,然后经主烟道排出屋面。被告将抽油烟机排烟管接入采光井,影响了原告户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几何级增多、类型逐渐复杂多样的特点。相邻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民生福祉,广大业主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本案对于规范业主行为、构建和谐邻里关系有积极的引导作用。通过该典型案例明确社会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及教育功能,引导邻里各方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集体、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来源:润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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