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 发布时间:2023-01-06 17:00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金山湖人民法庭于2023年1月5日上午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本院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本案中,原告赵某和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向润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诉请涉及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等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要求真实、全面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签署《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承诺书》。

庭长王刚表示,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常对对方财产情况难以全面掌握。制发《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法院第一时间掌握当事人的真实财产状况。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虚假申报或者拒不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出台后,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成为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纷纷创新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成为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环节,既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真实财产状况,有效维护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助力承办法官提高办案质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来源:润州法院


责任编辑:zjfy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