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原情,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原”,即考察原由;“情”,即人情,社会公众认可的情理。执法原情,就是要求执行人员在执法办案时不仅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扬中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时,运用原情执行理念,让一起原本陷入执行困境的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并得到申、执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申请执行人匡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经法院判决蔡某应给付匡某欠款48万余元;后因蔡某未履行该义务,2009年1月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因蔡某长期下落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当年6月终结执行。
2010年5月,申请人匡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查明被执行人蔡某仍长期在外,已多年未回家;其配偶周某又体弱多病,在一家超市打零工,工资仅1000多元;儿子还在上大学;除了一套集体地土地性质的房屋外,无其它财产线索。一方是不肯善罢干休的申请人,三天两头来法院要求拍卖其房产;另一方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怎么办?承办法官多次上门无果后,了解到蔡某的儿子蔡某某已大学毕业,正值适婚年龄,但因房屋被贴封条,导致至今未能找到对象。掌握这些情况后,承办人多次做双方工作,从情、理、法多角度沟通,最终双方于两年前达成和解协议:周某每年分两次偿还4万元,直至还清为止,由蔡某某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每到还款期限满时,承办人都提前与周某联系督促其还款;至今,周某已连续四期按约还款。
扬中法院执行干警积极践行“原情”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主动关注民生权益,着力构建多方共赢机制,不仅顺利将此案得以执行,且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真正做到了“司法为民”。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