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出台院庭长办案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4-06-27 00:00

 

    近日,为强化院长、庭长审判职责,提高审判质量,扬中法院制定并出台《扬中市人民法院院长、庭长办案的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明确院庭长办案职责。执法办案是院长、庭长重要职责,应当把工作精力放在执法办案上,积极承办或 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是明确院领导办案范围。分管审判业务部门的院领导原则上审理分管部门案件,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由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

    三是明确法律文书的签发。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的案件,除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以外,有权依法直接作出判决或裁定并签发裁判文书。

    四是明确院庭长办案基数。院长、副院长和其他院领导每年担任审判长或独任审理的案件必须达到一定基数,庭长每年办案的基数为本部门其他法官人均收案数的10%—15%。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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