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抑执行,就是指在执行案件时采取的手段谦和、内敛,在实现执行目的和手段之间保持均衡。扬中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正是通过谦抑执行的理念,不仅实现了申请人的债权,而且因为其执行手段的适度、理性,得到了被执行人的认可。
解某申请执行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为16万余元,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蒋某多次表示还钱,但最终只支付了10万元,尚有6万余元经多次督促都未履行。在此次集中执行活动中,申请人要求查封其房产;6月初,当执行干警来到被执行人蒋某家中,只有其年近八旬的老父亲在家,执行干警现场拨通了蒋某的电话,蒋某请求法院不要封大门,余款在月底前付清。考虑到蒋某的父亲体弱多病,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执行效果,执行干警依法查封了蒋某的房间,并责令他限期履行;后蒋某如期支付了案款。
杨某申请执行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孙某亦只是仅支付了2万元案款,余款5万余元迟迟未付。在数次沟通无果后,此次集中执行活动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带至集中执行点,执行干警了解到被执行人孙某现在常州某公司上班,虽月收入有4000元,但因其与妻子刚离婚,手头较拮据,且尚有一五岁的幼子需抚养。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执行法官并未立即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而是通过情、理、法对其进行教育。孙某当场让其亲属送来了3万元,并签定和解协议,约定余款于年底前一次性付清。
扬中法院执行干警在执行案件时,不仅考虑要实现执行目的,而且在采取执行手段时,站在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立场上,执行手段尽量的平和,减少了当事人心理对抗,使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了一定平衡,尽力维护社会的稳定。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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