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调解一起自诉案件
  • 发布时间:2015-06-12 00:00
 
        近日,扬中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系邻居关系。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要求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790.1元。
   
     2014年7月,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计划拓宽一个公共通道以满足机械化耕田需要,公共通道的两侧即为自诉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的自留地。村委会为保障计划的顺利实施,随即出面协调双方当事人各自按一定比例让出土地并承诺给予适当补偿。但是,自诉人王某某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所提供的界址存在争议,于是双方产生了争执。在你一言,我一语的拉锯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开始升级并出现相互推搡的情况,被告人李某某将自诉人王某某推倒在地,接着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其他村民拉开。自诉人王某某感觉身体不适遂上医院就医,经鉴定自诉人王某某系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主审法官清醒的认识到这起案件不等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双方系邻居关系且系界址纠纷引起,于是前后进行了三次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李某某向自诉人王某某赔礼道歉;自诉人王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李某某控诉的权利;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自诉人王某某人民币22000元,自诉人自愿放弃本案主张的其他民事权利。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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