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 充分保障特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发布时间:2015-07-06 00:00
 
        近日,扬中法院刑庭审理了两起特殊的刑事案件,一被告人系精神发育迟滞,另一被告人系聋哑人。该院刑庭充分考量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针对被告人的“不足之处”采取系列保护措施,保障特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015年7月1日,刑庭代理审判员邵倩雯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徐某砸玻璃进入被害人房间盗窃两次,盗得财物计人民币5425元,损坏物品计人民币170元。邵法官注意到被告人徐某的语言表达能力略低于常人,发现被告人徐某被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其情况并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邵法官认为徐某精神发育迟滞导致客观上不利于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保障,基于人道主义精神遂通知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庭审中,辩护律师积极辩护,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徐某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7月2日,刑庭副庭长朱琴梅对被告人王某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在扬中市某副食品批发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分散被害人注意力,乘隙窃得被害人存放在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朱琴梅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系聋哑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随即通知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辩护。在庭前交流中,朱琴梅发现无法与被告有效沟通,遂先行垫付人民币200元为被告王某聘请一位手语老师以辅助沟通交流。经审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公诉人均表示没有异议。
   
    在过往接触到的案件中,不乏被告人存在‘功能性障碍’的情况导致被告人的诉权无法有效的行使。该院刑事审判法官始终坚持此类刑事案件在客观、公正的基础上采取系列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一步增加司法公信力和亲和力。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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