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法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平息邻里纠纷
季某与杨某系上下楼邻居,杨某住楼上,季某住楼下。2016年5月9日,原告季某回家时看到天花板漏水,房间里的地板、墙壁、电线、电视等物件损坏严重。原告当即报警,警方到场进行察看,认为是楼上阳台洗衣机漏水导致。季某与杨某就赔偿问题交涉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承担房屋因漏水而引起的各项损失。考虑到如果开庭判决势必会激化矛盾,更难维系两家的邻里关系,于是承办法官将此案按有关程序委托移送给“朱沪生工作室”调解处理。
人民调解员黄为群接手案件后,发现案情并不复杂,但双方当事人情绪较为激动,坚持己见,互不退让。原告季某向法院提交了受损财物价值鉴定申请,被告杨某则要求到气象局查看当天天气实况,认为原告房屋漏水不排除下雨天气原因导致。
调解中,黄为群从法理上进行分析,并召集双方当事人和律师一起赴原、被告家中进行现场勘察。在勘察中,黄为群发现原告家确实因房屋漏水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但损失并不算严重。随后,黄为群以“好亲不如近邻”、“和为贵”等调解艺术进行劝解,同时告知双方房屋受损鉴定程序漫长且扩大损失赔偿数额,使得本来唇枪舌剑、互不相让的双方平静下来协商解决方案。在黄为群反复做工作下,原告季某主动撤回了起诉,表示对于漏水已经造成的损失不再要求被告赔偿,被告方也提出通过请客吃饭的方式向原告进行赔礼。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调解员黄为群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效果。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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