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暴说“不”——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发出新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8年2月27日,扬中法院新坝法庭立案受理了一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并于2018年3月1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刘强对申请人孙敏实施家庭暴力。据悉,这是该院2018年发出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孙敏称,其与被申请人刘强结婚已经20年,刘强曾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8月20日和2018年2月20日,刘强两次对孙敏实施家庭暴力,其中2018年2月20日实施的家庭暴力更是造成孙敏鼻骨骨折,孙敏报警后,公安机关已进行了调查取证,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现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做出。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受理该申请后,承办法官当即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立即通知申请人孙敏到庭说明情况,孙敏到庭后,陈述了刘强对其实施家暴的起因和过程,以及其不愿意与刘强离婚的现实原因和对今后婚姻状况的打算。随后,承办法官又迅速赶往刘强家中找刘强本人了解情况。经新坝法庭审查认为,根据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谈话了解的情况,结合孙敏提供的医院就诊病历、检查诊断报告、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孙敏已经遭受了刘强的家庭暴力且有继续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孙敏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新坝法庭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
自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扬中法院已受理多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每件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迅速办结,有效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扬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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