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3月,孙燕和赵明通过一个名为“soul”的聊天软件相识。2018年7月某日,二人在孙燕的租居房内发生了关系,此时,孙燕和赵明均为单身。此后,孙燕发现自己怀孕随要求赵明与自己结婚,但赵明已同前妻复婚并否认孙燕怀孕与自己相关,孙燕遂到赵明单位大闹一场,赵明因此离职。2019年4月1日,孙燕在老家医院生下了女儿孙小妹。孙小妹出生后,孙燕以孙小妹的名义将赵明起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在该案审理中,根据赵明的申请,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对赵明和孙小妹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支持赵明是孙小妹的生物学父亲”,孙燕和赵明对该司法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孙燕另向法院提起了本案诉讼,称因孙小妹是自己和赵明的非婚生女,所以尽管孙燕有生育保险,但因没有结婚,故不能通过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费用,故其要求赵明承担自己怀孕期间所休病假和生产后所休产假期间的停发工资损失52500元。
法院审理
就孙燕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孙燕在和赵明同居怀孕后,在明知赵明不肯与其结婚且自己无法领取生育证的情况下,坚持生育孙小妹,其未婚生育的行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孙燕也因此无法享受相关生育福利待遇,孙燕怀孕虽系孙燕和赵明的共同行为,但坚持生育小孩系孙燕的个人行为,事实上,孙燕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避免相关损失的产生,小孩出生后,赵明作为其生父,依法应当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但孙燕要求赵明承担其怀孕和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孙燕生育孙小妹系赵明和孙燕共同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赵明应当补偿孙燕的合理工资损失。
扬中法院支持第二种意见:首先,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孙燕虽未婚先孕,但造成孙燕怀孕的事实系孙燕和赵明共同行为产生的后果;其次,孙燕怀孕后,在明知赵明不肯与其结婚且自己无法领取准生证的情况下,坚持生育了孙小妹,其未婚生育的行为虽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但孙燕作为一个孕妇,其在怀孕后选择生育孙小妹,符合其自身的生理状况,其坚持生育小孩的行为也不可单纯归责于孙燕;再次,孙燕因怀孕和生育孙小妹,因其不符合相关政策,无法报销相关费用,实际上确实产生了工资损失,若以孙燕坚持生育小孩为由就作出上述损失均应由孙燕自行承担的价值判断,实际亦有失公平;最后,孙燕怀孕的事实系孙燕、赵明二人共同行为产生的结果,孙燕、赵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均应承担责任,现孙燕要求赵明承担其全部工资损失,亦有失公平。综上,法院认为,孙燕查证属实的工资损失中的一半,应由赵明补偿给孙燕。最终,扬中法院一审判决赵明补偿孙燕工资损失1767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明不服,上诉至镇江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孙燕和赵明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能够预见同居行为可能产生女性怀孕的结果,也能够预见到如果女性选择生育会产生医疗、病假、产假等一系列的结果。赵明基于先前行为,对孙燕因生育产生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善良风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赵明认为孙燕的损失系孙燕自身“任性”生育产生,不但不符合公民有生育自由的法律规定,而且与人文关怀相悖。最终,镇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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