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户口在村里却分不到集体征地补偿款,合不合理?村民会议制定的分配方案,合不合法?日前,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以案释法 庭所共建”巡回法庭走进油坊镇振华村,通过一次庭审、一场宣讲,为村民详细解答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背后的法律知识。
振华村一女子出嫁后当前户口仍在村里,但没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民小组在集体土地征收后,就征收的土地补偿款召开了村民会议,制定了分配方案,该女子未分得补偿款。为此,她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争议在农村并不鲜见,而该案又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为此,油坊镇司法所与扬中市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对接,希望法庭到村里来开展一次现场庭审,并通过现场普法宣传,让村民了解征地补偿款分配方面的法律知识,推动法治乡村建设。
于是,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将巡回法庭设在了在振华村委会,当地村民纷纷前来旁听身边的案子。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就该女士是否有权参与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与村民小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展开了激烈争辩。因双方争议较大,法庭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后,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专职书记张卫国现场开展了一场关于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普法宣传。张卫国介绍,这类案件有两大争议焦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判定、召开村民会议并制定的分配方案是否合法。
资格认定纠纷是指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产生的纠纷,如“外嫁女”、户口迁出的在读大学生、现役义务兵等成员的身份资格认定问题。张卫国表示,此类纠纷问题的关键核心是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认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三种主要的做法。一是采取单一标准的方法,即以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依据。二是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即以户口标准为基础,辅之以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来判断。三是根据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依据,即必须以与本集体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对该成员资格判断的倾向性观点是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如果全部条件都具备的话,实践中并无太多争议。如何只具备两个甚至是一个条件时,各地存在其成员资格认定不统一的情况。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酌情处理。”张卫国表示,村民小组肯定有权制定相关分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分配方案程序要一定要合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最后,制定政策的内容要合法,不得侵犯公民合法的财产、民主、人身等权利。
此外,张卫国提醒,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处理,“大部分诉讼,补偿款已经分配完毕,将导致判决结果事实上难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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