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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老赖”们想耍花招不还钱,难了
  • 发布时间:2011-11-02 00:00

 

    你这边要他还债,他那边私下转移个人财产;你这边要他履行应尽的义务,他那边伪造个合同说没钱……

    近几年,采用假离婚、假交易、假诉讼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的案例层出不穷。在我市,躲避执行案件呈现出四种类型。

  不过这些“老赖”今后再也嚣张不起来了。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规避执行的七种行为,法院应认定无效或撤销。

规避执行行为有七类

    “规避执行行为”概念: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1.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

    2.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串通虚设债务行为;

    3.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明显不符交易习惯将房产长期出租的行为;

    4.被执行人与关联企业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转移财产的行为;

    5.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6.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为规避执行进行的诉讼、仲裁行为;

    7.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我市案例

  虚构债务型——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甚至双方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诉讼来转移或获取更多的共同财产。或是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时,有的合伙人便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合伙期间的共同债务,并通过诉讼调解达成协议,以侵占合伙共同财产,损害合伙人的利益。

  相关案例: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债务,后因逃避债务离开镇江,此后不知所踪。2011年7月债主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妻子陈某还债。此案在诉讼过程中,陈某认为丈夫不知下落,有些事实法院难以查清,一方面聘请律师对债务的真实性以及债务数额等问题进行了激烈抗辩,一方面与第三人签订债务条约,转移夫妻名下财产,意图躲避执行。

  无中生有型——即一方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所谓的“债务”;或者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再次履行;或者一方当事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相关案例:2011年3月某房屋开发公司因为手续不全,导致部分购房人不能领到房产证,且拖欠部分房款。公司为解决资金缺口,便虚构了一起担保合同,自愿为其他公司400余万元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然后,通过诉讼,房屋开发公司表示自愿变卖开发房屋承担虚构出的债务担保责任。最后,利用法院作出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公司已售出的20多处房屋变更登记,重新买卖以获得资金。

  借题发挥型——一方当事人利用另一方当事人的隐私,胁迫其以书面形式如借条等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类型所依赖的事实是虚假的、不存在的,但从证据上看,它却是真实的,其形式的非法性和内容的虚假性在证据上都无从体现。

  相关案例:张某与李某系情人关系,在相处过程中,李某以曝光两人关系为由,逼迫张某写下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今年年初两人分手,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20万元“欠款”。张某认为自己是在非自愿情况下被迫写“借条”,因此拒绝给付。2011年5月李某将张某告上法院,并提供“借条”、“证人”等,进行“充分举证”。

  规避法律型——一方当事人原本与案外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应当履行特定义务。为了规避义务履行,而与他人串通进行诉讼,根据调解协议向该人履行特定物的交付义务,损害案外人的利益。

  相关案例:张某以80万元的约定价格卖给吕某一间房产,并将钥匙交给吕某。准备过户期间,因房价上涨,张某又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徐某。为了规避向吕某履行义务,张某与徐某串通,由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张某交付房屋。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吕某交付房屋。

新规还待日后实践

    市中院执行专家认为,就我市相关案件来看,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对矛盾:权益人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资产的情况,但由于自身立场和调查条件所限,很难进行有效举证;而法院遇到投诉后,就算查到相关证据,因为缺少相关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有效制裁。新规很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

    首先,新规明确界定了规避执行行为,限定了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时间范围。其次,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更加合理的分配,并明确规定了对案外人财产进行查控和担保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新规明确规定了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和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和案外人通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的处理方式。

    新规明确了多项内容,有利于今后的司法实践。专家指出,从案件办理层面来说,新规将有利于执行法官加大审查力度,在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大额债务、工伤、离婚等案件中,更能够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新规有利于保护权益人合法权利,有助于打击不法行为,体现严格执法,对创建和谐社会、诚信镇江都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京江晚报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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