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江晚报:我市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
我市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
专家提醒:谨慎借贷,完善证据
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1年1至10月,全市法院系统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979件,比去年同期上升11%,并呈现出涉案金额巨大、“疑似”非法债务、夫妻债务不明、个人与公司责任需界定等特点。
特点一:涉案资金数额巨大
案例:王某因投资需要,向浙江人李某借款5000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到期王某不能按时还款,那么李某有权申请查封王某名下1亿元的相关资产。
今年5月,双方约定的借款合同到期,由于一时无法归还大额资金,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王某的相关资产进行查封。
法院经过调查了解,根据合同细则和实际情况,对王某名下的6500万元动产、不动产进行了查封。
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王某表示将按照约定时间分期归还李某5000万元款项及利息;李某撤诉。
法官点评:这是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标的额最高的一起。与以往民间借贷案件中,标的额几百元、数千元、上万元不等的情况相比,近一年来,相关案件的涉案金额突飞猛进,仅今年前10月,市中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标的额超过800万元的相关案件就有12起,而往年则很少,甚至没有。
特点二:“疑似”非法债务
案例:陈某喜好赌博,为了翻本曾多次向赌友丁某借钱,前几次由于数额不大,陈某还能做到“有借有还”。不想此后陈某越陷越深,丁某在明知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依然继续借钱给陈某。
陈某每次借钱时,都向丁某出具借条,并约定还款时间,最后欠下丁某高达24万元的债务。借条到期后陈某并未还钱,丁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凭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还钱。
法院审理时,陈某提出异议,认为丁某主张的款项为“赌债”,是虚账,不合法。法院随后将这一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法官点评:今年的一些民间借贷案件,虽然表面看来证据齐全,但往往“疑似”高利贷、赌债。遇到这类案件,如果当事人当庭提出抗辩意见,法院初步审查属实后,将不支持对方主张,并移交公安部门。
特点三:夫妻一方借款需共同偿还
案例: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共同经营一家企业。妻子李某因投资另一项目,向周围亲戚、朋友借钱,少则二三十万,多达五六十万,总量高达数百万元。但因为投资失败,李某无力偿还相关款项。
今年6月,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债务。庭审中,丈夫张某提出,对于妻子的借款、投资,自己毫不知情,认为夫妻一方债务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然表示自己不知情,但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也不能证明妻子的借款、投资不是用于改善夫妻生活,因此,判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法官点评:除非一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确实不了解另一方的债务活动。比如一方在镇江,一方在异地,在异地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又与家庭无关。而其他情况下,夫妻双方平时生活在一起,很难证明一方在举债时,另一方是否知情。因此,需要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特点四:个人借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吴某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平时管理着公司印章,因为炒股亏损,向他人借款20万元。但对方认为不符合借贷条件,吴某提议,可以加盖公司印章进行担保,对方接受。此后,吴某出具借条,并私下加盖公司公章。
可因为“补仓”后仍被“套牢”,吴某无力偿还。今年4月债权人将吴某和所在公司一起告上法院。庭审中,公司认为,根据规定如以公司名义借款需召开股东会,形成书面决议方可,吴某的个人私自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查后,发现借条中加盖的公司公章真实有效,因此判令公司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本案中虽然公司提供了相关章程,但这只是公司内部规定,公章并不是私下伪造的,那么公司就应该承担责任。对于公司来说,一方面可以对吴某进行追偿;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印鉴管理,以免造成更大的漏洞。
特点五:法定代表人借贷如何界定
案例:许某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表人,因为购买原材料,向他人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但由于购买后,原材料价格下跌,积压在手中,没有销售。
债务到期后,许某一直以自己没钱为借口,拒绝偿还。债权人只得将许某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进行偿还。许某辩称,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自己愿意偿还,但需要等到原材料转手销售之后,不同意从公司账上支出。
法院经调查发现,许某公司账上有足够资金还款,因此判令按时偿还。
法官点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代表其个人,也可以代表公司。从本案情况来看,许某的借款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不能以个人没钱为借口推脱。除非法定代表人在借款时已经注明款项用途与企业无关,是个人行为。
特点六:多层放贷增多
案例:黄某从事民间借贷业务,从上线处以年息10%的形式获取资金,再以12%-15%的年息分发给其他下线。但由于下线从事经营、投资不善,不能及时归还资金。黄某也无力还款给上线。
债权人凭借款合同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按时偿还债务。黄某认为,自己虽然有债务,但是也有债权,是因为其他人没有及时还钱才造成自己不能按时偿还,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债权人形成债务关系,证据明确,至于黄某与其他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不能成为不还钱的理由,应该及时偿还。
法官点评:从今年多起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出,双层放贷乃至多层放贷的现象明显,经过层层加码,最后一节的债务人所承受的利息相当可观。同时也经常出现,一个环节出问题,导致上个环节无力向上偿还的局面。
民间借贷需谨慎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专家指出,作为资金融通的一种渠道,建立在熟人关系上的民间借贷相比银行贷款更为便利和具有渗透性,是正规金融不可或缺的补充。但同时应该看到,由于操作人、操作方式的不正规,往往会导致高额利息,并造成虚高债务和非法债务。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很多民间借贷业务存在私密性强、点对点借贷等特点,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出现举证难的局面。而一些债权人,在借贷时往往将利息计算在内,不在借款凭证上显示,更让借贷关系真假难辨。
专家提醒,市民在进行借贷时,首先,应该选择银行等正规渠道,尽量不要明知是不合法途径,却依然选择;其次,要在借款单据上注明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内容,同时,最好在借款时保存好相关凭证,如银行转账单等,条件允许的应该要求第三方在场,这样“出现借款争议后,多一份证据就可以多一份保障”。(通讯员仲苑 记者 谢勇)
来源:京江晚报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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