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丹阳“四阶段协调”促和谐
今年以来,丹阳法院在行政审判中探索和尝试“四阶段协调法”,及时化解了“官民”矛盾,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阶段协调法”即立案后、开庭前、庭审后、裁判前四个阶段的跟踪协调。立案后协调是指行政案件立案后,法官立即组织当事人双方协调,趁热打铁钝化矛盾;对于未能在立案后协调撤诉的案件,被告递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法官于开庭前再次组织当事人协调,敦促和解解决争议,这是开庭前的协调;庭审后协调是指庭审结束后,围绕庭审中的争议焦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协调;裁判前协调是指在宣判之前,法官仍不放弃最后可能的协调时机,适时给当事人分析案情并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协调解决争议。
实践证明,“四阶段协调法”对妥善化解“官民”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1至11月,该院行政案件撤诉率达到75.44%,同比上升二十个百分点。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1年12月15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