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丹阳发出首份禁止令
近日,丹阳法院对一起容留卖淫罪作出当庭宣判,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洗浴服务业。
邹某,系丹阳市开发区某浴室的经营者。2011年7月13日中午,因邹某容留熊某某等三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
丹阳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其开办的浴室内容留他人卖淫,构成了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有坦白的法定从宽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在从事洗浴服务业时诱发,为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遂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洗浴服务业。这也是该院首次对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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