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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市中院异地审理撤销假释案
  • 发布时间:2012-04-17 00:00

 

  本报讯  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南通市崇川区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公开审理了一起撤销假释案件。这是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镇江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由假释罪犯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撤销假释的案件,也是该《办法》施行以来江苏省第一起公开开庭审理的同类案件。

  缓刑人员取消假释

  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辖区内的假释人员何某,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2011年3月被镇江中院依法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2年8月结束。假释考验期间,何某两次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南通市司法局遂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镇江中院提出建议,撤销何某的假释。

  当天的庭审中,法庭认真听取了社区矫正机关的撤销假释建议、检察机关对撤销假释建议提出的意见,还听取了罪犯对自己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陈述,审核了社区矫正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法庭当庭依法宣判:撤销何某的原假释裁定,对何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何某原服刑的句容监狱在宣判后立即对何某采取了收监措施。

  旁听代表高度评价

  我市的部分省人大代表、崇川区社区矫正工作者和何某所在社区的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审理。省人大代表对此次公开庭审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省人大代表陆鸣冈认为:“镇江中院的庭审非常规范,作出的裁判结果合法有据。今天的公开庭审充分体现了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公开和公正,同时对其他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第一次参加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庭审的省人大代表李鼎如感慨地说:“过去对假释罪犯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再次收监执行并不清楚,通过参加庭审,直观地了解了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全过程。特别是当庭宣判后,执行机关当场对罪犯采取了强制措施,让大家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

  公开审理符合要求

  市中院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规定》要求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同时,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社区矫正相关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镇江中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结合本地区特点,已经逐步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镇江籍罪犯的假释案件,一律采取开庭审理的模式,通知罪犯原居住地社区矫正机关派代表参加庭审,初步实现了假释罪犯原执行机关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而此次将撤销假释案件的公开庭审放在假释罪犯所在社区进行,则是增加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规范此类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实现被撤销假释罪犯社区矫正机关与原执行机关的反向对接的一次有益尝试。今后,镇江中院将进一步积极探索,全力打造公开、公正、高效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新机制。

 

来源:京江晚报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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