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丹阳依托商会化纠纷
丹阳法院与丹阳市眼镜商会建立联系制度,将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加强对行业协会驻会人员的法律培训,通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建立调解网络,提高服务的实效性。
江苏甲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起诉镇江市乙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认为乙公司于2011年5月9日购买其价值5万余元树脂镜片后,经多次催要货款无着,故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立即支付价款。乙公司不仅不应诉,而且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承办人在向庭长汇报情况后,按照共建协议,启动了委托调解程序。商会负责人利用行业内部的交易规则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当天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原告撤诉。
来源:江苏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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