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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关注知识产权(三)
  • 发布时间:2012-04-23 00:00

 

私服外挂触犯刑律 歌厅放歌频频被控

网吧、KTV成近几年侵权重灾区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长,2010年受理206件,2011年增长至371件,涨幅达到83%。2012年1-4月间已受理191件,预计增长幅度不低于去年。相关案件中,商标、著作权纠纷占到了70%。

  “4.26”到来之际,记者对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采访。相关专家指出,应提高知识产权权利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案件一

  购买网络游戏程序 互联网上谋取私利

  被告人尹某某自2009年2月以来,未经“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版权商上海盛大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购买了“热血传奇”网络游戏的一条龙程序,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站运营“绿林传奇外传”“卓越传奇”两款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实质相似的网络游戏。游戏服务器端的注册ID总数为32.5万个,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9.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4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是典型的私服外挂而触犯刑律的案件。游戏软件本质上作为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尹某某虽然对程序做了一定修改,但与权利人的程序源代码相比构成实质性相似,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二

  未经许可复制游戏 用于网吧私自牟利

  北京一科技公司经授权得到《三国群英传Ⅲ》游戏的中国内地区域包括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在内的专用许可权。科技公司发现,在其被授权的许可期间,被告陈某某擅自外购该款游戏的软件并下载到其开办的网吧内提供给玩家游玩。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的相关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科技公司经过转让获得的著作权亦应受到保护。陈某某外购游戏软件商业性地用于自己网吧,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相关权利。遂作出判决,要求陈某某及其网吧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是网吧侵犯著作权的典型案件之一。去年,法院受理并审结的类似案件有130余件,涉及本市及下辖各区、市的绝大多数网吧,有些网吧重复被控侵权。法官提醒广大网吧经营者,一定要提高版权意识,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尽到必要注意义务。

  案件三

  KTV里播放的MTV 侵犯作品放映权利

  重庆某公司得到音乐作品《姑娘我爱你》著作权人的授权,对我市一家娱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歌厅包厢内运用机械装置播放涉案音乐作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姑娘我爱你》MTV作品是以音乐为题材,通过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音乐电视,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重庆公司依据授权有权提起诉讼。娱乐公司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遂判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点评:这是最近两年高发的案件类型,即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利人可以主张作品的词曲著作权以及网络传播权、放映权、复制发行权等。针对此类案件,法官提醒经营者,应该树立付费使用意识,循章缴费取得商业化使用许可。

  案件四

  企业“挂靠”知名品牌 擅用商标构成侵权

  原告百兽鞋业为“兽王”虎头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其认为丹阳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鞋类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严重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认为,百兽鞋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丹阳企业停止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其所附涉案标志的包装物,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法官点评:这是商标权利人对生产企业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件更多的是针对广大销售商(大型超市、卖场、专卖店、药店、小型零售企业等流通领域的企业)提起的侵权诉讼。金利来、暴龙、宝姿、361 、康恩贝、隆力奇、纳爱斯、七匹狼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均大量在法院提起诉讼维权,迄今为止已经受理和审结的有150余件,涉及我市大小超市、专卖店、药店等100余家。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应不断增强商标权的保护意识,诚信经营;严把进货渠道关,谨慎审查商品提供者的资质和信誉,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商品,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案件五

  假借著名企业揽活 使用相似商标侵权

  原告某电气公司系我市一家专业从事高低压开关柜、母线桥架的著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被告马某某及其公司对外宣传时,使用和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冒用电气公司名义招揽业务,电气公司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电气公司指控属实,马某某及其公司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攀附的故意,误导公众。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点评:此类案件是一些大型、著名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碰到的难题之一。目前我国法律对企业字号、注册商标的保护是通过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专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进行的。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显著性越强给予的保护力度越大,禁止淡化他人字号和注册商标显著性的行为,反对“傍名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和完善高效有序的经济秩序。

  法官指出,处理这些类型的案件有赖于对权利人权利范围的正确划定,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越界的判断,有赖于对被控侵权人主观恶意的确认,达到既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给竞争者留下创新和合理使用的空间。

  案件六

  私印知名公司标牌 “以次充好”侵权

  2009年5月,孙某某假借一家知名电气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了母线槽、插接箱等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人民币36.7万余元。在履行合同期间,孙某某指使下属私自印制了带有该知名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合格证等标牌,并将产品合格证等标牌贴到了自家公司制造的母线槽、插接箱上,并收取了全部货款。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及其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公司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官点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某某指使下属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达到36.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罪当其责。

  专家观点

  理性面对案件高发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我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易小辉介绍说,近年来,大量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出现,有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诉讼,也有其委托、代理人和一次性买断其知识产权财产权利给某个人、组织,由后者进行的诉讼。应该看到,一方面可以理解为拥有知识产权的个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没有精力、财力在全国范围一一维权,另一方面“商业维权”“职业打假”,甚至专业代理公司的出现,也推动了相关案件的高发。

  在著作权方面,网吧和KTV是相关案件的“重灾区”。网吧因为大量使用游戏、软件、影视作品,有时供应商提供的内容没有获得授权,那么网吧也会因此被连带侵权;KTV的情况则更为复杂,从统一收费到收费主体不明,再到频频被控侵权,“经营者应该提高意识,从正规渠道获得授权,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尽管专利纠纷、不正当竞争类型的案件,只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30%,但这类案件对驱动创新、整肃经济秩序作用更为显著,意义深远。”他认为,相关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力也大,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生产、管理技术的创新。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不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个行业的发展。

  易小辉指出,2009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实行 “三审合一”, 加大了保护力度,统一了执法尺度,在案件审理中针对不同权利类型,运用刑事、民事、行政方式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全面的保护。最高法院最近强调,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遵循“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原则。市中院此前也多次向不同行业、单位发放“白皮书”“公开信”,目的也就是更好地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来源:京江晚报201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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