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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整版:涉及银行金融借款案高发
  • 发布时间:2012-04-25 00:00

 

 

涉及银行金融借款案高发

2011年下半年至今总涉案3.7亿元,平均涉案金额达2400万元

 

  记者日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自去年下半年开始,以银行为原告的借贷纠纷案件再度成为商事案件的重头戏,逆转了此类案件近一年多来持续下降的势头,最高一起涉案金额达7600万元。2012年延续了金融借款案件快速增长的势头,仅今年1月,市中级法院就已经受理了3件案件,平均涉案金额在1800万元以上,金融借款案件呈现快速增长之势。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市中院2009年受理的一、二审银行与企业间借贷纠纷案件共计16件,涉案总金额2.82亿元;2010年相关案件有所下降,受理合计5件,涉案总金额约1.12亿元;2011年下半年开始,这类案件又呈现高发势头,中院受理一二审案件12件,涉案总金额约3.15亿元;2012年1月受理此类案件3件,涉案总金额5501.3万元。

  从统计数据看,银行与企业间借款纠纷案件数量在2009年仍处在一个较高案发水平,且涉案金额较高,平均每个案件的标的额约在1700万元。2010年此类案件虽然创出了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的双重低点,但之后就开始迅速回升。特别是到了2011年下半年,此类案件呈集中爆发态势,且涉案标的额也迅速走高,截至今年1月份,平均涉案金额已达2400多万元。

 

  案例分析

  大量借款扩张业务

  资金链断裂一身债

  案例:原告某商业银行诉称,2011年1月28日,银行与被告某钢结构公司订立最高融资额度为3500万元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一份,与被告某置业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各一份。之后,银行向钢结构公司发放贷款3500万元。

  由于钢结构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故银行据合同约定要求钢结构公司提前偿还借款本金3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主张。

  法官点评:导致这一案件的发展,包括全球金融危机、投资扩张过快、资金链断裂等多种因素。2008年金融危机后,钢结构公司在当时流动性宽松情况下,大量借款扩张业务,涉足汽车配件,重钢制造、酒店管理、金融投资、房地产开发等行业。近年来国家收缩银根,造成其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

  投资决策失误

  大额借款难还

  案例:原告某国有银行诉称,被告某铜业公司于2010年8月、9月分两次向银行借款1200万元,并由一电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铜业公司未能足额还款。

  银行现要求铜业公司立即归还所欠的借款本金8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费用,电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主张。

  法官点评:这是一起投资失误引起的借款案件。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年轻气盛,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为更快、更大获利,于是就大量借款进行资本投资。结果投资失误,亏损严重,造成银行的借款不能归还,使得良好企业陷入困境。

  原因分析

  宏观形势不乐观

  盲目投资陷危机

  针对相关金融借款案件高发的情况,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吴绍祥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

  首先,宏观经济形势影响。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和财务危机,不能偿还到期银行借款,导致以银行为原告的借款纠纷案件在2009年迅速增多。随着中央财政四万亿资金投入,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2010年,银行与企业间的借款纠纷案件又回到一个正常合理水平。

  2010年国家采取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企业开始将融资渠道转向高利贷泛滥的民间借贷。由于全球经济仍处于筑底回升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多,一些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中小企业倒闭、企业主弃企逃债事件时有发生,银行与企业间的借款纠纷在2011年下半年开始集中发案。

  其次,部分企业盲目投资,在货币紧缩政策的持续执行中,陷入财务危机。由于2008年下半年国家四万亿资金的投放以及资本市场的过度融资,部分企业出现一定量闲置资金。由于缺乏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准确研判和把握,一些企业盲目投资,扩大产能,反而形成新的巨大银行借款债务。

  由于新的投资项目盈利能力不足或根本性投资失误,造成银行借款不能如期偿还。

  再次,一些银行管理失范,员工违规操作,导致涉银案件发生。一些银行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甚至有些民间借贷组织在银行办公区域内设置办公场所,以银行的名义对外高息揽存。一旦形成纠纷,则银行难脱干系。

  司法态度

  能动司法力求双赢

  “金融借款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通常数额巨大,影响广泛。”市中院民二庭庭长吴绍祥表示,面对相关案件高发的情况,应该引起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因为这些案件的债权人多是银行,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元,如不谨慎应对,很可能带来较大的金融安全隐患。

  他介绍说,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一般不会简单地就案审案,在大额的金融借款压力下,有的企业运营不善,就有可能申请破产。如果简单地就案判决,那么很可能形成“一纸空文”,银行的债权就很难实现。我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多会根据案件实际进行调查,在征求多方意见后,从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看有无进行重组的可能,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谋求重整的可能,“使陷入危机的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债转股等形式,重新激活。”

  “虽然这样做法,会给法院增加很大的工作量,但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吴绍祥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保证银行的债权可以继续良性运作,另一方面也给予企业“东山再起”的机会,在苏州、无锡等地都有过这样的成功案例。

  

来源:京江晚报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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