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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从幕后走到台前——镇江法院审务督察纪事
  • 发布时间:2012-09-07 00:00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标志着法院审务督察制度正式确立。以此为契机,镇江法院迅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督察制度,努力构建“党组统一领导、部门支持配合、上下协调联动”的督察工作格局,让审务督察工作真正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与投诉举报相结合、与审判管理相结合、与教育预警相结合、与外部监督相结合,镇江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可以用“四结合”这一特色来概括。

  事实证明,审务督察制度的确立有力推动了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执法。镇江法院将监察功能延伸,监督的主动性得到增强,一些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今年1至8月,镇江中院案件服判息诉率达83.25%,同比上升2.14个百分点;全市法院受理投诉举报数量同比下降11.84%,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专职督察员走到台前

  “6月26日,经审务督察员现场督查,第3、4、5、11审判庭,审判员、书记员着装规范,庭审程序合法;第2号审判法庭开庭未予同步录音录像……”这是镇江中院专职督察员对审务情况进行认真督察的一幕。

  设立专职督察员,让他们走到台前,是镇江审务督察工作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审务督察的有效开展,镇江中院成立了审务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各审判业务庭庭长及监察室、组织人事处、审判管理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在监察室内设审务督察办公室,确定了2名专职督察员,各部门廉政监察员为兼职督察员,各基层法院亦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各法院整合专、兼职审务督察员,对法院的庭审情况以及机关作风建设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察。督察的模式有两种:一方面采取不打招呼直接深入基层,进行明察暗访的方式,现场查纠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启动法院庭审现场全程监控系统,审务督察人员通过局域网对庭审等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定期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据统计,审务督察工作开展以来,镇江两级法院共组织明察暗访32次,共检查庭审等有关情况121次,下发通报34期,对有关单位(包括合议庭)和个人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实事求是指出并进行批评。通过审务督察,干警的工作作风进一步改善,法官的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督察小组现场忙查纠

  “一把手院长亲自过问”、“专门例会研究落实”、“成立审务督察领导小组及审务督察办公室”,“赋予督察小组现场查纠职权”,这是镇江法院开展审务督察工作推出的四个保障性举措。正是这些保障性的举措,使得镇江法院的审务督察工作初显强劲势头。

  今年初,镇江中院研究制定《审务督察实施方案》,将审务督察纳入全市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有措施,有落实,院长定期听取审务督察工作汇报。院党组要求将审务督察工作作为法院创新管理的重要“抓手”,抓紧抓实。镇江法院审务督察工作开展以来,突出以机关作风,干警行为规定等为重点,强调现场纠查,具有主动性,经常性和具体务实的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镇江法院将整治庭审不规范的专项活动,及时纳入审务督察常态化工作之中。他们实行了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内部督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正面引领与反面警示相结合等方式。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督察小组有权责令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有权责令行为人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有权向被督察单位和部门提出督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有权向院长建议暂停行为人职务;有权对行为人提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

  跟踪督查静态变动态

  今年4月的一天,一张案件跟踪督察申请表摆在了镇江中院监察室主任单锦鹿的办公桌上。这是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当事人情绪激动,民一庭向督察小组申请启动跟踪督查程序。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监察室及时派专人对该案件进行跟踪督查。从分案、开庭审理、到找当事人谈话、合议案件,督查人员对列席的每一程序都实行全面监督,并形成书面文字予以记载。

  以往的做法是,监察部门往往是在接到群众反映后,才开始调查了解某个案件,找案件承办人了解案情,查阅笔录,查看卷宗等。“这种事后监督,客观上比较被动。现在,以现场督察与跟踪督查等多种手段结合,扭转监察工作被动、滞后的局面。”据监察室单锦鹿介绍,有了案件跟踪督查制度,监察部门既可以根据群众反映,主动跟踪督查,又可以根据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申请进行跟踪督查。如案件审理过程中,监察部门及时指定人员对案件审理进行全程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以此实现了监督工作由事后向事前、静态向动态、结果向过程的转变。

  “案件跟踪结束后,需由督查人员填写案件跟踪情况登记表,将跟踪情况,督查意见上报纪检组长,由纪检组长最后审批,形成一整套完备的督查记录。”单锦鹿说,实行案件跟踪督查不仅能有效地促进法官依法办案,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同时又能促进法官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客观上也起到了对法官的保护作用。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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