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前,在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领导出席的一次人大代表座谈会上,一位代表私下里反映了这样一个情况:其亲戚因交通事故受伤,聘请了代理人起诉,判决书上明确可以得到18万元的赔偿款,可是他的亲戚最终只拿到12万元。据其聘请的代理人称,光是“打点费”就花了好几万元,余下的部分支付了代理费。此事引起丹阳法院党组高度重视,经核查发现,该代理人所说的子虚乌有,18万元赔偿款除了支付给当事人的12万元之外,余下的都进入了代理人的腰包。后来,该代理人迫于压力将赔偿款返还给了当事人。
采访中,该院院长卜士凡说,这只是诸多不规范代理行为的表现之一。该院在后续的调研中还发现,不少代理人虚增标的额,增加案件调解难度;对于败诉或不能完全满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把责任推给法院,暗示当事人信访或上访等;借需向法官请客送礼为由,向当事人索取钱财;对裁决不满的案件,在网络上发布不当言论等。上述问题不仅阻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裁判的公信力,也破坏了广大司法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为此,丹阳法院及时向丹阳市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列出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诉讼代理中的不规范表现,并建议加强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从业理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评价和考评体系,加强对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监管力度。丹阳市司法局对司法建议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主动召开座谈会进行了深入调研,进而采取了律师双向测评制度、警示谈话制度、聘请执法执纪义务监督员加强对律师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不规范代理现象明显好转。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之前,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较为模糊,仅以‘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限制,审判实践中却发现许多公民代理的乱象。”该院民一庭庭长邢永忠对记者说,代理人这次开庭以甲公司职员身份出庭,一段时间过后又以另外一个公司的职员身份出庭;还有的无法律从业资格,甚至是曾经的被执行人,经常担任不同案件的代理人,成了专职的公民代理人。为此,丹阳法院抓住了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代理这一核心要素,联合该市司法局、公安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明确律师不得以公民身份代理,符合条件的公民接受代理的,必须在原告知晓和人民法院的见证下签署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
邢永忠说,许多当事人反映,其在交巡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时,就有自称“律师”的人前来联系业务,称可以包揽一切;有的当事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会有自称“律师”的人提着花篮前来探望,并许诺可以帮助当事人拿到高额的赔偿款。实际上却是代理人以风险代理的做法收取了高额的代理费用,最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黄牛”。
为了遏制这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的行为,丹阳法院主动会同该市公安局、司法局商讨对策,决定从源头上遏制违规代理的发生。
2012年9月,丹阳法院与公安局、司法局和镇江市保险行业协会第一分会,共同设立了“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诉讼中心”,委托涉案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当事人发放由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及廉政监督告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道交纠纷的处理流程、案件代理的常规收费标准,并附监督举报电话,如有代理人以向交警、法官请客送礼为名索要钱财的,可及时举报。截至今年3月底,丹阳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和诉讼中心已经处理道交纠纷900余件,未发生一起因违规代理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4月16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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