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合适成年人制度被正式确定。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司法机关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适用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经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的“临时家长”参加庭审,代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的职责。
家长不出庭,维权不缺席
早在去年年底,市中级法院就结合司法实践,牵头制定并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签发《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合适成年人的资质及范围、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合适成年人介入的程序。该《意见》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
《意见》的出台规范了我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对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意见》下发后,我市各基层法院积极和辖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制定实施细则,精心挑选、聘任“合适成年人”,同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顺利实施。京口法院还制作《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通知书》及《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与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一并送达,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切实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家长”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今年1月18日,润州法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件中首次引入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镇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干部秦镜成为这项制度推行后的第一位“代理家长”。
未成年人小祥采用“碰瓷”的方式共计三次骗得人民币42000元。小祥的父母在广东老家,均系农民,因路途遥远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小祥的诉讼权利,少年庭为其选择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未保委干部秦镜,担任其“合适成年人”。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秦镜,在庭前对小祥多次进行恳切谈话,使小祥逐渐消除了焦虑和抵触情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你一定要深刻悔罪、认真反思,好好接受改造,争取重新做人。”“知道了,这次的事情对我来说是深刻的教训,我不会再犯了。”这是庭审结束后,未成年人小祥与其“代理家长”秦镜之间的一段对话。
“临时家长”已有一支队伍
今年3月,扬中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举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聘任仪式,新坝镇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魏新民等10名热心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关工委、计生委老干部被聘为该市首批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
不久前,该院在审理一个团伙盗窃犯罪案件时,为17岁的被告人小阿挑选了一位“临时家长”——扬中市妇联副主席祝志平。
小阿父母离异,今年春节期间跟随父亲从家乡到泰州卖羊肉串,随后在表姐的怂恿下流窜至扬中盗窃手机。开庭前,法院从小阿父亲那里得到开庭当天他无法到场的信息。“孩子的父亲不出庭,母亲又远在家乡,谁为她维权?”主审法官刑庭副庭长朱琴梅得知这一消息以后,决定帮这个孩子找个“临时家长”,在开庭时代行小阿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能让这个家庭情况特殊的孩子在庭审时还“特殊”……
日前,京口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由未成年被告人亲属申请担任“临时家长”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小汪因盗窃被提起公诉,而其父母远在安徽山区。京口法院严格审查了祝某参加庭审的资质,并征得相关诉讼参加人的同意,决定让其参加诉讼。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设计的一项特别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场,对于解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等,都有积极的意义”,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岳益民这样介绍。
来源:京江晚报2013年5月22日C1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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