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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为孩子挑选“临时家长”
  • 发布时间:2013-05-23 00:00

 

   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施行,合适成年人制度被正式确定。“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愿出庭情况下,经与未成年被告人沟通,为未成年人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合适成年人担任被告人的‘临时家长’参加庭审,代行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并在诉讼过程中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的职责。”镇江中院刑一庭庭长岳益民介绍说。

  早在去年底,镇江两级法院就已经开始努力探寻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特色,积极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并出台实施意见,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三家联合出台指导意见

  2012年12月,镇江中院结合司法实践,牵头制定并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签发《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的指导意见》,规定了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合适成年人的资质及范围、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合适成年人介入的程序。该《意见》的出台,为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奠定了坚实基础。

  《意见》的出台规范了镇江市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对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后,各基层法院积极和辖区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制定实施细则,精心挑选、聘任合适成年人,同时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顺利实施。

  特殊保护彰显司法关爱

  今年1月18日,润州法院少年庭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诈骗案件中首次引入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镇江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干部秦镜成为这项制度推行后的第一位“代理家长”。

  未成年人小祥采用“碰瓷”的方式共计三次骗得人民币42000元。经调查,小祥的父母在广东老家,二人均系农民,因路途遥远,均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保障小祥的诉讼权利,少年庭为其选择了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秦镜,担任其“临时家长”。有着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秦镜,在庭前对小祥多次进行恳切谈话,使小祥逐渐消除了焦虑和抵触情绪,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小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合适成年人在场,可以有效解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情绪,同时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岳益民说。

  “临时家长”队伍日渐壮大

  不久前,京口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由未成年被告人亲属申请担任“临时家长”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小汪因盗窃被提起公诉,而其父母远在安徽山区,交通不便不能出庭,小汪的亲属祝某申请担任“临时家长”。京口法院严格审查了祝某参加庭审的资质,并征得相关诉讼参加人的同意,决定让其参加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如今,镇江两级法院启用合适成年人制度已成为常态,而且“临时家长”的队伍也在日渐壮大。

  3月,扬中法院与检察、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举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聘任仪式,新坝镇关工委常务副主任魏新民等10名热心未成年教育保护工作、具有丰富经验的关工委、计生委等老干部被聘为该市首批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

  4月,京口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为辖区12名街道工作人员颁发合适成年人聘书。

  “临时家长”为未成年被告人担当起了挽救、教育、维权者的角色。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3年5月23日江苏法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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