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共受理第一次起诉离婚案件601件,判决不准离婚的为343件,约占57%,判决准予离婚的仅为9件,约占1.5%。
润州区法院通过分析发现:
对于此类案件,承办法官从给予当事人和好机会的角度出发,除了调解离婚和当事人撤诉的情况外,其余均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处理方式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
进入诉讼程序的夫妻双方矛盾尖锐,法官的良好初衷难以实现。当事人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往往会选择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在前面提到的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的343件案件中,已经第二次起诉的为266件,达77.6%。未到第二次起诉期、判决生效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未起诉的共65件(该种情形可能二次起诉)。判决生效在1年以上未起诉的12件,仅占3.5%。
离婚诉讼案件的高离婚率和低和好率,导致维护家庭完整、给予当事人和好机会的判决目的在现实中难以实现。
大量的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案件二次进入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同时也加大了案件的处理难度。
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往往会进一步激化,或者产生其他的纠纷,如部分当事人利用两次诉讼的间隙转移财产或增加债务,增加了第二次诉讼时案件的处理难度。
造成此种现状的原因除了法官希望给予当事人和好机会的目的外,还有以下几点:
法官存在惯性思维,过度依赖调解。第一次起诉离婚的601件案件中,判决离婚的仅为9件,调解离婚和撤诉的249件,其余的全部判决不准离婚,承办人缺乏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全面考察和了解。
准予离婚的标准“生涩”,难以具体适用。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方面,第一次诉讼判决离婚的9件案件中,仅适用分居满2年的标准,第二次判决离婚仅仅以当事人第二次起诉作为判断标准,其他标准均没有适用,表明离婚标准较难具体适用。
处理方式过于简单,案结事未了。离婚案件一般矛盾较大,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判决不准离婚,一方面可以把矛盾转移到下一次诉讼,另一方面当事人若再次起诉可能由其他法官承办,可以把矛盾向其他法官转移。
针对以上原因,我们建议:
相关部门应以司法解释、会议纪要或者通知等形式进一步细化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以便于审判人员准确、科学适用。
同一婚姻离婚案件固定给同一法官承办,包案到底,并明确要求承办法官切实查明并分析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此举也有利于法官对前后两次诉讼期间婚姻状况的了解。
审理过程中,在夫妻矛盾尖锐、确定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提高第一次起诉离婚判决离婚的比例,防止因法院判决不离、强行“捆绑”导致双方矛盾激化。这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
来源:人民法院报7月22日7月22日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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