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手拉手”来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事实没有任何争议,庭审不存在实质性抗辩,多以调解方式结案。
上百万的财产分割案件,双方一句争吵也没有,其中一方轻易就让了步。
当承办法官找到被告的住所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张口就问:“是哪一个案件?”
——这样的案件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虚假诉讼。
不少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案件的逐年增多,“假讨债”“假离婚”“假倒闭”等一些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也不断出现。虚假诉讼妨害司法秩序,破坏法律尊严,浪费司法资源,已经日益成为困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一个“毒瘤”。
形形色色的虚假诉讼案
记者了解到,每年的六、七两个月,京口法院均会遇到所谓的“学区诉讼”案件,即一些家长为子女能进入其认为较好的学校上学,竟采用诉讼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的方式,来达到让小孩进入所谓“好学区”的目的。京口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副主任杨毅介绍,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杨毅又向记者介绍了该院发现的另外几起虚假诉讼案件。
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男方为证实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提交了去年其与李某的一份民事调解书,其中载明男方欠李某借款6万元。故要求女方承担3万元债务。后经查实,此6万元为虚构债务,相关当事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在一起遗产继承案件中,原告母亲起诉了五名儿子,要求继承丈夫名下的房产,并提供了只有五名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因双方均确认无其他继承人,也无重大矛盾,遂迅速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后因房屋拆迁,又出现了另外两个享有继承权的女儿。据此,法院依法撤销原调解书,并通知所有继承人重新对遗产进行了分割处理。
该院受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系列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讼主张的债权数额合计高达140多万元(其中有69.2万元是原告在主债务人交通事故死亡前一日分5次出借,并由5个担保人分别担保),据以主张权利的十多张借条均是打印好的格式化借条;且作为被告之一的主债务人妻子也未到庭。鉴于据以主张权利的关键证据存在可疑之处,办案法官进行了仔细核查,后证实此债务并不存在,案件相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虚假诉讼总有“蛛丝马迹”
“有的虚假诉讼容易察觉,有的却很难察觉,但细心过滤,虚假诉讼必有蹊跷细节。”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徐文元给记者介绍一起今年5月负责的一个案件。
当时,丹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被告离婚后,因一套房产未分割,遂相约来到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后又向丹阳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徐文元在查看了诉前调解协议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蹊跷地方,产生了第一个疑问:原被告离婚后,对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诉前调解协议竟然约定这套房产归原告男方所有,女方同意了。这与常理明显不符,因为一般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常常是争得面红耳赤,轻易不肯让步,何况是动辄几十万的房产?
徐文元又仔细查看了卷宗,发现原被告双方以前的离婚诉讼就是在丹阳法院处理的。徐文元去档案室调取了离婚案件的卷宗,对原被告双方在以前法律文书上的签名进行了比较,显示男方的签名明显一致,但是女方的签名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仅凭肉眼难以分辨真伪,由此产生了第二个疑问:本起案件中的女方是否就是真正的案件被告?
于是,徐文元召集双方到法院,就案件中的事实进行询问,重点放在了核实女方的身份上面。由于案件中女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徐文元要求女方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比对,女方称身份证丢失,无法提供原件,徐文元又对案件的真实性打了一个问号。在与女方的交谈中,徐文元发现女方提供的身份证上面户籍所在地是江苏新沂,但其口音却不像是江苏北部口音,由此又产生了一个疑问。接下来,徐文元问女方是哪里人?女方支支吾吾说不清,其代理人称女方是江苏新沂人。然后再问,是新沂哪个镇上的?此时,女方竟然回答不上来,随后女方借机外出,从此杳无音讯。徐文元找来了本案女方的代理人继续核实情况,该代理人称,此次的代理行为,是原告委托的,原告向代理人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找来了“被告”签订了委托书,他就接受了委托,并没有查看“被告”的真实身份。
通过上述的四个疑问,徐文元基本上可以做出判断,此次参加诉讼的女方,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被告。这是一起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徐文元将原告传唤至法院,原告陈述了炮制这场虚假诉讼的来龙去脉:原告的房子面临征收补偿,因房产证系在原告结婚之后领取,房屋征收部门认为征收补偿手续需要夫妻双方签名,或者有人民法院的确权法律文书才可以。但是原告与其前妻在2009年就已经离婚了,前妻早已不知去向,因而原告找到了贵州的一个朋友冒充其前妻,试图通过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法院确认取得房屋确权法律文书。鉴于原告虚构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丹阳市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原告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虚假诉讼背后的诱惑
“这已是今年以来丹阳法院发现的第四起虚假诉讼。”该院民一庭庭长邢永忠说,为何虚假诉讼频发?一方面,是由于巨额利益的诱惑。由于一些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章建筑,并不能按照合法的建筑进行补偿。因此,一些当事人就采取虚构案件事实、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期望通过诉讼手段,取得合法的所有权,进而在征收补偿中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一旦通过虚假诉讼取得了巨额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即使虚假诉讼被司法机关发现查处,行为人最多被处以罚款、拘留,一般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成本和利益的失衡,使得一些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各种手段制造虚假诉讼。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句容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具体工作中,他们就发现数起疑似虚假诉讼案件,均是借贷纠纷案件。
这些借贷纠纷案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数额较大的借贷案件,并且被告对借款事实和数额均有异议。比如某起案件中,被告辩称出具借条系胁迫。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被告单位领导和同事,了解到被告平时工作认真,无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性,亦未经商,家庭成员中也无大额花销,并无大量举债之需要。而庭审中原告又无法陈述具体的借款经过,无法提供借款资金来源,庭审陈述前后明显矛盾。当第二次开庭结束要求原告补充证据时,原告果然递交了撤诉申请。
另一种类型是原、被告是亲戚。家族之间的利益交换以及“熟人之间好商量”的说法,让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怀着侥幸心理来法院“碰碰运气”。
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扰乱和冲击了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影响了国家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也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近年来全市法院从界定虚假诉讼的内涵外延、制定诉讼各环节的重点防范处理措施、建立防范处置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等方面入手,特别是从立案环节抓起,认真审查每一起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丹阳法院院长卜士凡说,受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就时刻关注、审慎甄别各种可能出现的虚假诉讼行为,特别是对于离婚案件又涉及房产分割的,更是慎之又慎,防止出现假离婚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现象,有效避免虚假诉讼的产生。
首先是对案件严格审查。行为人提起虚假诉讼,就是希望法官疏于审查而作出错误裁判,为此,法院系统要求承办法官严格审查,特别是涉及房屋分割、当事人又自愿调解的案件,不仅要审查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还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而不是简单地凭借双方的调解协议就作调解结案处理。
法院系统还规定,对于承办法官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向庭长、院长报告情况,并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都予以重点关注。对于经过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者拘留。除了严格审查、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罚之外,法院还通过加强与律师的联系,联合律师共同向虚假诉讼行为说“不”。
来源:镇江日报2013年8月30日镇江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