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以来,江苏省镇江市道路救助基金共垫付抢救费760起,金额1565万元;垫付丧葬费19起,金额4.6万元;一次性困难补助2起,金额1.23万元。救助基金成功追偿191.48万元,仅占垫付资金总额的12.2%。据设立在紫金财保公司镇江道路救助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江路救办)反映,追偿率过低的主要原因在于追偿主体无法确立,追偿手段单一。
首先,法律规定,享有追偿权的主体为基金管理机构。在江苏省,基金管理模式是政府服务外包,由专业公司紫金财产保险具体运作基金项目。江苏省《追偿管理细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偿,但未明确授予其追偿的主体资格,且省政府部门文件不能作为诉讼依据。故虽有诉讼支持,但对于镇江路救办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各家法院做法不一。
其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润州区人民检察院、镇江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紫金财保公司镇江路救办出台会议纪要,支持镇江路救办以原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通过诉讼强化追偿工作。
其二,镇江一些法院仅认可江苏紫金财保总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镇江路救办的诉讼主体地位不予认可。但是,以紫金财保总公司的名义进行追偿手续繁杂,操作困难。
其三,救助基金追偿手段单一。有相当一部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未能侦破而找不到事故责任人,致追偿权无法实现。在救助基金垫付案件中,交通肇事逃逸的396起,涉及追讨资金600万元,其中539.94万元没有追回,占垫付资金总额的34.4%。
救助基金缺乏追讨手段,大部分只能通过电话联系肇事者和被救助人,双方容易扯皮,追讨效率不高。
此外,基金对无权利请求人或未知名者的死亡情形下无法进行追偿。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追偿上述群体死亡赔偿金的渠道被堵塞。
为此,润州法院建议:
一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救助基金追偿权实现的公法保障手段,省级政府可视本省情况在地方立法中予以体现。
二是法院、检察院、公安、保险公司可设立协调小组,形成依法高效、切实可行的救助基金追偿机制。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每半年汇报救助基金追偿情况。基金管理人则每季度将基金垫付、肇事者不履行、逃避偿还义务等情况报送协调小组。
三是救助基金案件一旦诉至法院,可减免诉讼费用,并开通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确保国有资产不再流失。
来源 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3日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