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巩固和坚持党课教育制度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党员在党课教育中能够坐得下、学得进、学得深。今年以来,镇江丹徒法院积极推行“微型党课”的教育模式,以党总支为核心,各支部为单位,结合正在开展的各项主题教育活动,把“大主题”与“小切口”紧密联系起来,采用党员、群众人人参与的形式,用简短的时间、最精简的内容,互畅谈心声、交流思想。
“微型党课的特点就在于小、短、精。”谈起这种形式,丹徒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蕾介绍说,“传统的党课授课者大多是党委(支部)班子成员或是专家、学者,这样的授课形式相对枯燥,党员干警参与党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我们希望微型党课能成为一个让大家愿意说实话、能够谈实情的平台,通过这样的交流让大家互相交流、促进提高。”
一个聊聊心里话的机会
丹徒法院“微型党课”开讲以后,各支部在授课主体上突出“众”字,把话筒更多地交给普通党员,变“一人讲”为“大家讲”,让每位干警都有机会由受教育者向教育者转变,大家既是学员也是教员。
在执行局所在第五党支部,面对执行局的案件执结率、实际执行率、到位率等质效指标不高,反映执行问题的来信来访增多的状况,支部书记、执行局长田志敏以“对执行难的一点看法”为题上了一堂党课。
课上,大家轮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看法、说措施。“在执行局工作2年了,对现在执行难的问题最直接的感受是,找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执行的方法过于单一……”“有时候过于想要达到执行到位的目的,在与当事人的沟通上缺乏耐心,这点以后需要注意。”“正常的工作时间常常不容易找到被执行人,可是改变工作时间,起早或者带晚,趁被执行人休息的时间来执行。”……
通过这次党课,执行局确立了“错时执行”的工作措施。随后的几个月里,执行局采用赶早、带晚的方式,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集中执行,抓住有利的执行时机。将“老赖”们从梦中“请”到看守所,使一些之前进展缓慢的“骨头案”有了转机。
类似这样的交流话题还有很多,大家在党课上分享各自的工作心得或生活感悟。几个月下来,党课的气氛更加活跃了,大家工作的劲头也更足了。
一次新老党员的对话
“微型党课”将教育方式由“灌输式”变为“互动式”。推行座谈式、交流式、辩论式的授课模式,开展课堂互动,鼓励和要求每一位党员大胆走上讲台,积极参与讨论,畅谈心得体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改往日党课教育“听得多、看得多、思考少、参与少”的情况。
为弥补年轻干警缺乏做群众工作经验的不足,今年5月,丹徒院邀请老党员、资深调解员郭正英给全院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党(团)员就“如何做好群众工作”上了生动一课。
“农村的工作有农村的特色,做农村工作一定要赶早,要掌握农户的作息规律……”郭大姐结合具体的事例谈她的工作体会,她说“群众工作,就是要讲感情投资,比如对青少年犯罪,要到当地了解他的情况,了解他为什么犯罪;对婚姻家庭类纠纷,不仅仅就案办案,要注重案件回访,老百姓都是很有感情的,在跟踪回访中能让他们感受到是希望他们好,也减少了社会的矛盾……”这些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让年轻的法官们听得入神。
曾在“郭正英调解工作室”跟班学习的青年法官张敏深有感触,她说“自己从小在城市里长大,是爸妈眼里的‘娇小姐’,工作以后面对老百姓总是不知道怎样亲近,工作只是机械地办案,做工作,尤其是调解工作时感觉很难沟通。是郭主任的工作方式,让我有了特别深刻的体会。”
一剂推进工作的强心针
谈起微党课给工作带来的变化,第一支部书记、民一庭庭长汤金凤深有体会。“我们第一支部是全院最早开始搞微型党课的,应该说几次党课讲下来,效果很明显。”汤金凤说,当时庭里的工作氛围不是很好,大家在开庭、调解、笔录、装订等周而复始的工作面前,开始出现懈怠、厌倦的情绪。而收案数仍然一点一点往上升,案子仍然要一件一件的处理。面对这种状况,汤金凤以“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题,率先给大家讲了一课。
那次的党课刚开始气氛沉闷,汤金凤一上来就说,“在这个课堂上,我不是庭长,不是领导,是和大家一样的学员。我们民一庭是一个繁忙、务实的部门,民一庭的工作性质要求我们在工作上必须将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变成一种习惯,有了这种习惯,才能干好本职工作,才可以在岗位上施展自己的才能,也才能增添个人的荣耀,自己也才会变得更加自信,更能面对任何疑难复杂的案件。”
“那次党课上,我是敞开了跟大家说的,就事论事,可能有些话说得也比较重,但都是衷恳之言。”汤金凤说。
这堂课只有短短15分钟,但这15分钟里现场气氛却一直在变化着。在后面的交流发言中,大家也谈了各自的想法,有的甚至作了深刻的剖析。当一个困难被大家正视了,那种原本的紧张感,也因为相互间的坦诚面对而逐渐被淡化。
“微型党课绝不是一种形式,而是一种切切实实的需要。”张蕾院长指出,“党建工作是法院队伍建设之本、审判工作之基、执法为民之源,如何将党建工作与审判实际紧密联系起来,以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是我们党组一直重视并将继续认真思考下去的问题。”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3年10月15日江苏法苑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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