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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江晚报:我市润州、京口区法院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
  • 发布时间:2014-04-21 00:00

 

   3月21日下午,我市法院首批保险纠纷调解员聘书颁发在润州法院举行。来自我市保险行业的4名专职保险纠纷调解员和16名兼职保险纠纷调解员接受了聘书,并陆续在我市润州、京口区法院开展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工作。据悉,调解员上岗首月已经成功调解保险纠纷10余起。

  司法鉴定引发争议

  2013年5月21日7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长江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骑自行车的余某发生碰撞,致余某受伤、车辆损坏。本次事故经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京口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余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余某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腓骨骨折,住院期间行“右肩锁关节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材料在位。

  起诉前,原告单方委托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依据右上肢活动度丧失10%以上评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今年3月3日,余某向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按照十级伤残进行赔偿。

  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原告伤残等级不予认可,并当庭提出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申请。

  用专业知识说服双方

  调解员韩建顺接受该案子后,对原告的诊断、治疗经过进行全面审慎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经阅片显示,原告右肩锁关节脱位诊断明确,属于中度脱位,结合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依据及鉴定惯例,其存在十级伤残的病理基础;其次,原告在住院期间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目前内固定材料在位。由于内固定材料在位,其必然会影响到肩关节的活动度,在此情况下测量出的关节活动度数值较内固定取出后的测量值差距会比较大。再次,鉴定机构的选择也未经过法院组织当事人共同选择,此在鉴定程序上略有瑕疵。

  综合以上分析,调解员韩建顺认为: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病理基础基本客观,但由于内固定材料在位,鉴定程序有瑕疵。考虑到如果本案进行重新鉴定,会导致鉴定费的重复支付,增加案件当事人的诉累,延长案件审理周期等各方面原因,建议本案在原告放弃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材料)的情况下,不进行重新鉴定,在残疾赔偿金项目上协商解决。

  基于以上专业分析,调解员韩建顺向法官、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起初原告对此非常不理解,且情绪非常激动。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解员韩建顺又再次与原告进行了单独沟通,从伤情及伤残评定的标准方面与原告方进行更加耐心细致的解释。

  在调解员韩建顺真诚、耐心、专业的讲解过程中,原告降低了其对于赔偿金额的预期,接受了他的建议。

  在法官及调解员的参与下,案件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友好的协商,最终,保险公司认可原告残疾赔偿金的80%,案件调解成功。

  第三方调解人更易被接受

  调解员韩建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所体现的专业技能和沟通技巧,以及公平、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既为原告解决了理赔的困难,减轻了诉累,也为保险公司理赔提供了专业客观的理论依据。

  调解员韩建顺,看上去极为憨厚的一名小伙,他学习的便是保险专业,有着8年的保险从业经验。此前,调解员韩建顺在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机构从事核赔、法务工作,“通俗地说,就是市级保险机构会将相关理赔资料报送到我这边,我再根据资料做出最终的理赔定价,并协助处理公司的保险纠纷。”

  调解员韩建顺有着丰富的保险纠纷处理经验。调解员韩建顺表示,其实保险事故双方并没有深仇大恨,但在涉及人伤的事故中,伤者往往会产生一些怨气,如果在事后处理上再发生纠纷,矛盾就更大了。但他们之间其实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仇恨,“双方对一些事实与赔偿标准不统一,很正常。这时就需要我们这样具备专业人伤与保险知识的调解员去给双方做工作。”

  对于损失的认定,调解员韩建顺认为,有分歧是正常的,特别是涉及人伤的事故,专业性较强,但由于事故双方已经出现矛盾或者出现不信任,这时候由第三方介入调解,伤者方面往往更容易接受。这也是调解员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调解10余起案子的关键。

  

 

 

 

 

来源:京江晚报4月21日B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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