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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净身出户”不能完全净身
  • 发布时间:2014-05-14 00:00

   

  本报讯 5月9日,记者从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了解到,润州法院在处理两起离婚案件中,均遇到当事人签署“净身出户”协议,虽然两起案件均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处理结果截然相反:一份协议效力得到确认,另一份协议效力被推翻。

  在戴某诉吴某离婚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对双方日常生活情形、部分债务承担情况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如果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方净身出户。另一起王某诉项某离婚案件中,在婚姻存续期间,项某书面承诺,由于其出轨行为,给王某造成了伤害,在双方离婚时,项某愿意放弃一切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并支付每月1万元抚养费。

  为何同样约定“净身出户”的离婚案件,处理结果却不同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与“净身出户”协议相关的是“忠诚协议”。一般来讲,“净身出户”协议应当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其中一项就是限制基本权利的约定无效,如约定“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方净身出户”,由于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离婚自由的权利,约定应当无效。同时,“净身出户”协议亦应保障一方生存权利,净身出户,不能完全净身,必须为一方保留基本生活条件。

  基于以上论述,承办法官向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作出详细的法律释明,对两份“净身出户”协议进行了逐条分析,最终两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在戴某诉吴某离婚案件中,戴某承担了婚内债务,吴某放弃了对方净身出户的要求,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王某诉项某一案中,项某放弃了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王某放弃了1万元抚养费的要求。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4年5月12日 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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