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播报

开车斗气致他人变成植物人
  • 发布时间:2014-06-27 00:00

  因超车插队互不买账,两名驾驶员斗气逞能,在道路上演了一场超车与反超车的闹剧,却殃及无辜,将他人撞成了植物人,被检察机关以犯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而两名驾驶员及他人的辩护人却认为两名驾驶员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为由提出抗辩。那么,在道路上斗气超车与反超车,驾驶员该当何罪?6月13日,这起两名驾驶员开斗气车致他人重伤引发的罪名之争,在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有了答案。

  插队互不买账

  上演超车反超车闹剧

  2013年9月13日下午4点多钟,张某载着妻子,沿镇江市临江公路长江路的右侧直行车道由东向西,驾驶着自家轿车回家。当时,正值道路交通高峰期,加之当天又是休息日,车辆一辆接着一辆,已显得有些拥堵,而在他的车前,有一辆搅拌车,速度较慢,一直压着他,张某心里有些着急,寻找机会超车。

  当车辆行驶到一交叉路口不远处,交通指示灯正好由红灯转向为绿灯,车流渐渐启动前行,张某见自己左侧直行车道突然出现了一个空档,立即准备变道到左侧的直行车道上。谁知,行驶在左转车道上的一辆普通大型客车突然超车变道,横插到张某的车前。

  “大客车真是不懂规矩,竟然强行插队,压自己的档!”张某见此情景,心中腾地一下升起一股怒气,就开车贴了上去,准备从大客车的左侧超越。可是,小轿车怎么敌得过大客车,被大客车一步步的紧逼挤压。

  小轿车力量上虽然处于下风,但速度明显优于大客车。驶过交叉路口后,愤愤不平的张某瞅准机会,从大客车的左侧突然加速,超越到大客车的前面,然后减速行驶在两条直行车道的中间虚线上,将大客车死死地压在自己的车后。大客车驾驶员吴某见此情形,知道这是小轿车在向他示威,心中自然也是不服,趁轿车避让其他车辆时,逮住机会加速从轿车的右侧超越轿车,随之左打方向,又将轿车挤压到了左侧,并以牙还牙,也放慢速度,将小轿车死死地压在自己的车后。

  就这样,两名驾驶员都认为对方在挑衅自己,互不买账,相互斗气,在道路上上演超越与反超越的闹剧,在不到一千米的距离内,前前后后就较量了三个回合。

  逞能殃及无辜

  开斗气车引发罪名之争

  三个回合较量下来,没有分出输赢,两人却越斗越气,也越斗越勇。当行驶到快接近平政桥时,张某驾车多次试图从吴某的左侧超越,可是,吴某却一点点挤压紧逼,张某不但没能超越,反而被挤压越过了中间的双黄实线,车辆的左轮已经进入对方的逆向车道。可是,张某不愿认输,仍在不停加速,寻找机会超越。

  然而悲剧就这样发生了,张某提速驶入对方的逆行车道,意图超越吴某,不想撞上了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摩托车的驾驶员孙某被轿车撞飞起来,在巨大惯性作用下,又重重地撞上轿车的挡风玻璃,然后滚落在地。孙某驾驶的摩托车也在惯性的作用下,撞到了同向行驶的另一辆轿车。

  车祸发生后,张某立即下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而吴某自认为车祸与他无关,悠然地驾车继续前行。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认为张某与吴某的行为涉嫌犯罪,又电话通知吴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吴某于是到公安机关投案。

  摩托车驾驶员孙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全力抢救,虽然保住了生命,可是,却完全丧失了意识,至今处于昏迷状态,被医院诊断为生理反应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植物人。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的损伤属重伤。案发后,张某、吴某各支付被害人孙某医疗费人民币38500元、60000元。

  2014年1月16日,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吴某犯过失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京口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4月11日,京口法院对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十分重视,由该院分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在互联网上进行直播。

  触法罪责难逃

  判刑加赔款教训惨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张某、吴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吴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是指两人以上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而本案被告人张某、吴某驾驶机动车在下班高峰期、车流量大的道路上因为超车发生矛盾之后,置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不顾,相互斗气超车,最终导致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程度,因两被告人对造成危害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张某、吴某的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吴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吴某补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京口法院分别判处张某、吴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来源:2014年6月26日《江苏法制报》江苏法苑专刊

责任编辑:admin
法院微博 法院微信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