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制报:京口调解疑难道交赔案
| |||
本报讯 日前,镇江市京口区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起诉数额达114万余元的大诉讼标的额且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9月,原告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邬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袁某受伤,交警部门经勘察认为事故成因无法查清。袁某因该起事故致弥漫性轴索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颅脑损伤导致右侧肢体偏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颅脑外务所致中度智能障碍,日常活动部分受限构成六级伤残。为此,袁某以驾驶员邬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该院提起高达114万余元的赔偿诉讼。 两处高级别伤残对于已近不惑之年的原告袁某来说既是身体上的痛苦又是精神上的折磨;高达114万余元的赔偿对于工薪阶层的被告邬某来讲也是一笔巨额数字。案件承办人唐敏承办该案后,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通过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工作室专职调解员伏永鑫与被告保险公司多次沟通;与原告方进行深入谈话;数次往返于公安部门与原告经营店铺的物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以62万元的结案标的额使该纠纷尘埃落定。 |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4年7月22日 江苏法苑 B版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镇江日报:句容法院:做法律拥军的排头兵
下一篇:人民法院报:扬中 印制便民服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