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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深化司法公开 实现“看得见的正义”
  • 发布时间:2014-10-20 00:00

 

    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赢得公正的社会评价,在获得社会公众认同的基础上树立司法权威、实现高效司法的前提和基础。顺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实现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正义”,需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和创新实践。笔者认为,当前,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必须做到正确认识和把握“四种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四项权利”。

    一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开与民众权利保障的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现阶段的“司法公开”更多地被定位在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还没有转化为民众权利的保障方式,少数法院存在“选择性公开”问题。如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工作,有的法院认为会带来压力和增加工作量,而消极应付;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法官裁判的心证和判决理由的释明等,常常以涉及审判秘密予以回避等等。为此,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开与民众权利保障的关系,树立司法公开是法院的义务和民众的权利理念,破除“选择性公开”陋习,实现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各个环节的“应公开尽公开”,最大限度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形成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新机制。

    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开与司法民主的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参与权。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扎实做好新一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摈弃“身份论”的陈旧做法,突出人民陪审员的平民化特征。实行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完善合议庭表决制度,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义务平等,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表决,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充分落实公民旁听法院庭审制度。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持有效证件经法庭许可可自由参加旁听除法院不公开审理外的各类案件。

    三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开与加强民意沟通的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表达权。深化司法公开,人民法院要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下,以民众的司法需求为导向,坚持司法工作的民主性和开放性,通过各种渠道吸收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切实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表达权。加强代表联络工作,采取“走出去问计、请进来会诊、向人大借力、监督中提效”等多种形式,主动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庭审、参与执行,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加强法院互联网站建设,开通法院院长信箱、法院官方微博,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实现民意沟通与司法公开的融合互动。积极回应引导网络舆情,在作出司法决策前,主动征集网民的意见,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在作出司法决策后,积极回应网民质疑,引导网络舆论走向。

    四是正确认识和把握司法公开与新闻舆论的关系,切实保障和落实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法院要积极主动引导社会舆论,以新闻发言人制度为基础,进一步规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重要工作部署、颁布司法规范性文件、推行司法改革举措等,及时进行新闻发布。以深入解读重要司法政策、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有效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为重点,及时有效地发布权威信息。针对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民生问题以及重大敏感案件,通过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做到不回避、不失语。针对不同媒体特点,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策划会、座谈会等不同形式,与媒体直接互动,有效回应媒体关切。(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4年10月15日 第05版 理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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