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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济报:立案登记制让法院有诉必理
  • 发布时间:2014-11-26 00:00
 

   “这一张诉状就给我立案啦?”近日,在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成功立案的当事人小王有些不敢相信。因为找不到被告,也无法得到对方的身份信息,小王一直担心自己没办法打官司。

  这是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司法改革,变以往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以实实在在的行动贯彻为民司法的新举措。以前的立案审查制规定四个硬性条件: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以上条件,法院才会立案,缺一不可。由于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会以不符合条件拒绝一部分诉状,这就致使法院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的流言不胫而走,司法公信力和法院、法官的形象难以树立。

    现在,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群众有诉求,法院就受理,并不必然要求同时满足立案审查制全部四个条件。这一全新的受案制度的实行,将使法院真正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

 

 

 

 

来源:《江苏经济报》2014年11月25日A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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