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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让法官更有尊荣与担当
  • 发布时间:2014-12-24 00:00

   今年10月22日,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告启动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凸出法官主体地位,提升审判质量和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近日,记者专门走访京口法院,深入了解改革的推进和进展情况。

  13个审判团队探索新模式

  按照以往惯例,法官的裁判文书由庭长或者分管院长签发,从而形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这是一场革命,是对院长、庭长的削权革命。”副院长喻石风趣地说,“此次改革将明确主审法官在办案中的权力和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切实做到‘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

  主审法官如何选任?政治处主任宦宇新介绍说:“报名参选的法官每人随机抽选法律文书、庭审录像,由组织部、政法委、律师学者、代表委员等组成的评审组来审核。评审组审核后,再由全体法官投票推荐。”根据案件饱和度调研,法官办案数确定为200件,经过评审,29名主审法官脱颖而出。

  该院还大胆探索,将原有的业务庭重新划分,组建成13个审判团队,并从主审法官中遴选13名带领审判团队的审判长,探索建立以审判长带领,主审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新模式。

  “我在综合部门工作,但我的内心一直有职业法官梦,这次当选为审判长,编入民事审判组,希望可以发挥自身价值。”审管办主任杨毅说,他在法院工作25年,曾被评为镇江市第一届十佳审判长。按照以前的模式,审判骨干调到综合部门担任中层职务后就不再办案。此次改革,就是让法官回归本职,专注于办案,忠诚于事业。改革后,法院按审判执行、审判管理、组织人事和司法政务四大职能进行整合,综合部门全部合并,实行“一岗双职”和“一职双岗”模式,节约审判资源。和杨毅一样,4名具有审判资格的综合部门人员充实到了办案一线。

  法官责任与权力同步增长

  1986年出生的许蓓是此次遴选出来的最年轻的主审法官。“以往办案碰到吃不准的情况,第一反应都是请教庭长,现在,这个第一反应转变为:仔细翻阅卷宗,核查证据事实,认真查阅法条。通过自己的思考,寻找解决矛盾的最佳方法和途径,事后都觉得有一种满满的成就感。”许蓓的笑容充满自信。

  改革让不少年轻法官看准了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一些主审法官说,虽然审判一线压力大、责任重,但更能学以致用、大展拳脚,同时还能增进与资深法官的交流,在业务上提高更快。

  史友兴是京口法院的资深法官,在刑庭也有近五年的时间。在近期审理的一起5名被告人盗窃电缆案中,因为其中一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电缆长度始终都有异议,尽管庭前也做了侦查试验,证据已相互印证,其他被告人均已默认,但该被告人一再否认,让他感觉很不踏实。最后,他决定还是在宣判前亲自带着公诉人和被告人去现场测量,一来是想让控辩双方都对自己的判罚心服口服,二来是为了让自己的法槌能够敲得更有底气。没想到测量出的数据果然与公诉大相径庭,最终认定犯罪数额比公诉机关指控减少56000余元,由数额巨大降为数额较大,量刑也相应减轻。

  “如果我当时没去现场测量,就很有可能是个错案,导致的判刑也有很大的差别。要是以前我可能就将这个争议点向庭长、分管院长汇报,听领导意见,但是现在案件终身负责了,就得自己拿主意,做决定,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要扣准,没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过硬的业务素质就不可能办好案件。”史友兴事后释怀地说,“法官的责任心真的很重要,一念之间可能就决定着一些人一生的命运。所以此次改革不仅仅是对法官,对整个社会都是一种推动。”

改革后,案件由“审批”到“备案”,办案周期大大缩短。今年3月以来,该院29名主审法官平均办案184件,同比增加25%,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5.8天。

“职权清单”明晰责权界限

  下放审判权,这是司法改革的攻坚目标,但权力下放后,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也是此次改革必须破解的难题。京口法院将两大监督部门——审监庭和审管办进行合并,集中人力加强审判监督。

  该院列出了院庭长和主审法官的“职权清单”,明晰“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界限。出台《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对追究范围、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做出了14项具体规定;出台《严禁说情打招呼的规定》也列出了10多条“严禁”的情况,要求主审法官在其位、履其职、尽其责,坚决排除一切干扰,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有说情打招呼的情形全部记录在卷宗内,并报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院庭长行使审判管理权将全部通过电脑进行操作,全程留痕,防止借审判管理权干预个案审判。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把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办案,能让他们更有尊荣感,更有担当。事实证明,我们的尝试和探索是有成效的。今年1至11月,主审法官人均办案达220件,发改率等关键指标排名位列全市基层法院前列,审判质量和效率都有了新的提升。”该院院长张子敏表示。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4年12月23日江苏法苑专刊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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