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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镇江法院发布2014年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15-01-22 00:00

 

    编者:2014年,镇江市两级法院受理案件数从59304上升到65677件,增长10%。昨日,镇江法院从不同类型案件中梳理出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有镇江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银行卡被盗刷案、使用电热水袋被烫伤案、“毒猪头肉”案等。记者从中选取了几个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

  处理废物不审查

  清理污染赔5万

  【案情】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审查吴某危险废物处置资格,将包装物交给吴某清洗造成周边环境污染。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镇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相关环境污染清理费用5万元。经审理,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支付环境污染清理费用5万元,检察机关监督对上述费用的使用。

  【点评】这是镇江市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以来审结的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意义在于:拥有危险废物的企业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他人处置,对造成的污染应承担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对于规范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预防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因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难以及时承担环境治理民事责任,企业自愿先行承担环境污染清理费用有助于环境的及时治理和修复,是恢复性司法在环保审判中的体现。

  银行卡被盗刷

  按过错定责任

  【案情】2008年10月,赵某在某银行句容支行营业部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22万元。办卡后,赵曾向一陌生人透露过银行卡信息,并曾按其电话指示在ATM机上进行过操作。次年2月,一自称为“赵某”的人(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其身份),在该银行句容支行某分理处办理了消磁换卡业务。当日卡内10万元在句容支行柜面被取走,同日,在玄武支行柜面又被支取8万元。此后,卡内存款39800元被人分22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句容支行和玄武支行赔偿其损失,法院最终判某银行句容支行、玄武支行分别赔偿赵某存款本金损失13万余元、1.6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点评】本案中,储户存在不当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泄露的信息伪造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并藉此到银行换取了一张新卡。对于因此产生的储户的损失,既有储户自身的责任,也有换卡银行和办理柜面取款的银行的责任。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界定了各方的责任。本案警示储户要严格保管银行卡信息,银行也要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确保银行卡业务交易安全。

  试手镯不慎摔裂

  珠宝公司担主责

  【案情】刘女士到原告金缘珠宝公司开设的钻石柜台选购手镯时,不慎将标价38.8万元的翡翠手镯从手中滑出,坠落在地,局部出现明显裂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法院认为原告未对经营场所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手镯坠地受损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疏于注意和防范,对手镯受损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参照专业人士意见,酌情认定手镯的损失金额为12.45万元,最终判决刘女士赔偿3.735万元。

  【点评】作为珠宝经营者,不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还应当尽量避免消费者在选购、交易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本判决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场所环境和服务质量的原则出发,综合考量了整个交易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过错情形,各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

 

 

 

来源:《江苏法制报》2015年1月20日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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