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日报:京口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见成效
2014年,是京口法院开展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集中管辖的第一年,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具有的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职权性特点,该院行政审判庭树立“四个理念”,强化“一个功能”。全年受理环境资源案件20件(其中刑事案件6件、民事案件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件),审结18件(其中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件)。
据了解,该院全年受理环境污染行政处罚申请执行案12件,全部在20天内审查结束并下达准予执行裁定,其中10天内结案7件。审查过程中注意延伸司法审查功能,通过利害分析、法律、政策,责任后果释明,敦促4件案件的被处罚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有效的节省了行政和司法资源。
环境诉讼中司法的功能重要的不是“止争”,而是“定分”,坚持要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为矛盾化解的前提和基础。如某市民诉我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污染纠纷案,准确把握 “小”案件具有的与基层群众生活、与基层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社会属性,案件表面看是公民个人与相关单位的矛盾,实际是公民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冲突和碰撞,由于只有准确把握矛盾的社会属性,把个案审理放到大的社会现实中去考量和把握,较好的平衡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有效化解了纠纷。该案先后入选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公布的典型案例和江苏法院2014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来源:《镇江日报》2015年1月23日镇江周刊6版方圆法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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