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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日报:执行要有温度
  • 发布时间:2015-03-20 00:00
 
     小魏是一个4岁的小女孩,2013年8月她将父亲魏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应给付的抚养费,扬中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代替她做这一切的是法定代理人——母亲潘某。判决生效后,魏某没有履行。后来,强制执行的材料被送到我手中。
 
    同其他执行案件一样,“四查”无结果后,我上门找到魏某,戴着眼镜、有些胖的他看起来极度疲惫。他母亲告诉我们,这样的状态魏某已经持续许久了。说明来意后,魏某母亲开始大倒苦水,而见惯了被执行人这些“伎俩”的我直奔主题,问魏某准备如何履行拖欠的抚养费。出乎意料地,魏某直接说“你送我到拘留所吧,我宁愿被拘留,也不给这个钱。”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可以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见其态度坚决,听不进任何好言相劝,我只能将其带回法院。而魏某竟直接带上换洗的衣服,显然是为15天的拘留做准备。
 
    填单,签字,盖章。去拘留所的路上,闲谈中,他向我们说出不愿给付抚养费的原因。原来,自打小魏7个月大之后,由于其母潘某不配合,魏某再也没见到过女儿。3年多的时间,心里实在气不过,干脆不给抚养费。我当即告知魏某,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没有实现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大专毕业的魏某显然懂得这个道理,只是情感胜过了理智。我又提出让潘某带小魏来见面的想法,魏某有些犹豫,但最终还是同意了。
   
    下午,潘某如约而至,而紧跟身后的4岁女童,见到魏某犹如陌生人。我将案件情况告知潘某,潘某承诺以后配合魏某实现探视权利。而魏某也将准备好的抚养费交给潘某。
 
    后来,我电话回访,询问当天离开法院之后的事情,魏某告知我他与女儿度过了非常珍贵的几个小时,并再三向我表示感谢。
   
    案件总算了结,回想起来,我为自己当时没有贪图效率直接将魏某交给拘留所而欣慰。拘留措施的采取,势必加重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与矛盾,于结案无利,于一个4岁女童的健康成长更是无利。
   
    从最根本的原因入手,作长远考虑,多问一个问题,多提一个方案,赢的不止是当事人的权利,更是法律的温度。
 
 
 
 
 
 
来源:《镇江日报》2015年3月19日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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